廣東進一步規(guī)范民校收費,今年起統(tǒng)一為學雜費、住宿費和代收費
本報訊對比過去由學校自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審批執(zhí)行的情況,從今年新學期起,我省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民辦中小學校的收費將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昨天,記者從省教育紀工委了解到,為了遏制部分民辦學校的亂收費現(xiàn)象,今年起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將統(tǒng)一為學雜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民校回報率最高不超生均成本8%
近日,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行為,省物價局、省教育廳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規(guī)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確定民辦中小學校的學雜費包括學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體檢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jù)該校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yǎng)成本和合理回報率制定。
當前,民辦中小學的回報率暫時試行:省一級學校不超過生均教育成本的8%,市一級學校不超過7%,縣(區(qū))一級學校不超過6%、一般學校不超過5%。此外,《通知》明確,“承擔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民辦中小學校,應按省規(guī)定的范圍和財政補貼標準對學生相應減收費用”。
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
鑒于有不少投訴反映,部分民辦學校在學年初招生時對考生征收“學位費”,或以留用學位的名義向家長變相征收“訂位費”。“這是違規(guī)操作,今年起將全面禁止。”省教育紀工委負責人表示,根據(jù)《通知》,民辦中小學校須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學校自行組織學生入學考試的,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考試費。
此外,民辦中小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按實際管理費用和成本提出,經(jīng)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執(zhí)行。而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則參照公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管理。
該負責人還表示,民辦中小學校經(jīng)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費的減免以及其他救助辦法,也應在招生簡章上明示。如要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必須如實提交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項目;調整前后的收費增減額等情況說明, 以及要提供學校近3年的支出狀況說明。
刊登虛假招生簡章致學生退學全額退費
“民辦中小學校在收取學雜費時實行的是‘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該負責人介紹,小學學雜費標準可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雜費按學段學雜費標準繳納。
同時,受教育者經(jīng)批準休學、轉學、退學的,民辦中小學校必須在辦理手續(xù)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相關規(guī)定退費。
其中,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fā)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學校應退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的90%;入讀時間未滿一個月的退還70%;入讀時間滿一個月(含一個月)不滿二個月的退還 50%;入讀時間滿二個月(含二個月)不滿三個月的退還30%;入讀時間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此外,學生入讀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學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按學生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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