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置的高校將不能在校名中使用“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這是記者日前從教育部了解到的。據了解,教育部出臺《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關于“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置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嚴格管理普通高校的設置工作。
教育部在《普通本科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中對學校的辦學規模、學科設置、校名變更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規定。根據教育部的規定,稱為學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應在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數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總數5%的本科高校才可稱為大學。在人文學科(哲學、文學、歷史學)、社會學科(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等學科門類中,稱為學院的應擁有1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稱為大學的應擁有3個以上學科門類作為主要學科。稱為大學的專任教師中具有研究生學位的人員比例一般應達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比例一般應達到20%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任教師數一般應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職務的專任教師一般應不低于100人。根據教育部的要求,新設立的高校校名不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不以個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高校更名時將視具體情況執行此項政策。高校更名要嚴格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審批“學院”更名“大學”,從嚴掌握標準,控制更名數量。此外,農、林、師范院校名原則上不更改為非農、林、師范的校名。農、林、師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時,要確保農、林、師范教育不受削弱。
根據教育部“十一五”期間高校設置的規劃,在“十一五”期間,中等職業學校原則上不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不并入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不升格為本科學校。個別科類特殊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在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確實需要、布局合理且具備條件的前提下,畢業生屆數在五屆以上,可以適當考慮組建為本科學校。民辦高等專科層次的學校,在辦學條件較好、教育質量較高、畢業生屆數超過三屆以上,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并列入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高等學校設置規劃的,可以在原有資源基礎上申請組建本科學校。設置師范、醫學和公安類高等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批。(劉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