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都江堰光亞學校教師范美忠,在自己的博客“荒原狼的哭泣與嚎叫”上,寫下了汶川大地震那一刻自己的行為:
“我瞬間反應過來——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樓梯沖過去,在下樓的時候甚至摔了一跤,這個時候我突然閃過一個念頭‘難道中國遭到了核襲擊?’然后連滾帶爬地以最快速度沖到了教學樓旁邊的足球場中央!我發現自己居然是第一個到達足球場的人……
又過了一會兒才見他們陸續來到操場上,學生說:‘老師,你怎么不把我們帶出來再走啊?’‘我從來不是一個勇于獻身的人,(我)只關心自己的生命,你們不知道嗎?上次半夜火災的時候我也逃得很快!’
后來我告訴對我感到失望的學生說:‘我是一個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卻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犧牲自我的人!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
總是言稱自己是北大畢業的范美忠,目前成了輿論的焦點,聲討之聲不絕。網友稱其為“范跑跑”、“最無恥的教師”。但是法制晚報5月30日卻有評論員文章稱:“人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汪精衛,如果當年刺殺攝政王失敗后被斬首,肯定會進入中華英雄榜。誰又能想到他最終會成為頭號大漢奸?扔向范美忠的磚頭已經不少了,我們現在應該給他一些寬容。在有了這次經歷之后,或許下回遇到什么突發事件,他就是英雄。”
作為法制類報紙,本應從法律的角度審視這件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章第40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當地震突發時,學校、教師無疑承擔著優先救護學生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有關教師的義務中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大地震來臨時,范美忠連最起碼的提醒學生逃跑的義務都不盡,其行為就是玩忽職守犯罪中的不作為。根據刑法的理論,玩忽職守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也就是職務上的不作為,指行為人依照他的職責應當實施某種行為,但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履行職責;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也就是行為人履行了職責,只是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范跑跑”的行為應屬于第一種情況,后果嚴重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他還能“預支”做英雄嗎?
范美忠這篇博客開頭是:“我曾經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這樣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而痛不欲生!”其實,美國“9·11”突發事件發生,最受人敬重的,是沖向危樓救人救火的紐約消防隊員!卻沒有誰像范美忠這樣,還在互聯網上張揚自己的“敏捷”與極端行為的合理性!“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來自于這個國家的每個公民都能夠擔負起自己應盡的責任;誰都不負責就誰都得不到“自由民主”,不尊重他人人權,自己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他人尊重。(熱義 翟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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