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
11月8日,北京大學招生辦稱,將在京津渝等13省份實行“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憑著中學校長的一紙推薦信便可獲得北大招生面試資格。目前該程序已經走向獲得資質學校公示的階段,這意味著,“中學校長推薦制”開始接受現實的考驗。
“校長推薦制”在媒體曝光后,引起了坊間的高度關注,歷經種種不平等待遇的國民,關注此事的焦點集中在“擔憂北大能否保證錄取公平、防止暗箱操作”和存在著“校長推薦打開了特權生、關系生進入高校的便利之門”的隱患之上。不可否認的是,國民的擔憂是合乎常理的,但我想指出的是,我們應該以宏觀的教育改革層面上,或者說正面去思考北大自主招生“中學校長推薦制”的意義。
被譽為高校自主辦學之自主招生制度,跌跌撞撞剛剛走過6個春秋,而開宗明義將“自主招生是高校權利”的《高等教育法》頒布已近11周年。《高等教育法》第一章總則第十一條規定,高校依法自主辦學。依什么法,是憲法和法律。也就是說,本來應該在上世紀可以開始的自主招生延遲了四年才試行,十年后才有了一點眉目。行事未免過于謹慎而延誤了多少優秀學子的前程。從法律的層面上,高校應該趕緊自主辦學,自主招生,給高校自主辦學設限的行為都是違背法律,違背憲法的行為。
若每一間高校都能夠自主招生和獨立辦學,由于競爭的充分和資源的合理配置,每一間高校都會“愛護自己的羽毛”,發揮自己的優勢,形成高校之間的良性互動,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的蓬勃發展。當然,這里還有一個前提,就是每所高校均能夠自己頒發證書,而不是由教育部設定統一的“秤砣”衡量每個人的素質。
因此,我們不必對北大“中學校長推薦制”過于驚慌,擔憂的問題可以通過建立必要的公眾監督體系和透明的運行機制來解決,關鍵的是,高校自主辦學之路要繼續走下去,教育改革之路要加快步伐走下去。 (作者為本報專家顧問團成員、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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