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7月8日,我已經畢業3年了,持《報到證》無法報到也已經3年了。目前,我的檔案在云南省交通廳,人卻在外面漂著,至今還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杜青(化名)見到記者時情緒低落。
今年4月2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駁回了他狀告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的訴訟請求。他的訴訟請求是,作為云南省交通廳的定向生到交通廳報到、就業,大連海事大學退還他在校讀書期間4年繳的學雜費2.3萬元。
4年“定向生”竟不是協議中的“定向生”?
2002年,杜青以554分的高考分數,成為當年云南省最優秀的高中畢業生之一。
“填報志愿時,爸爸要我填復旦大學,而我十分仰慕有100年歷史、享有國際聲譽的大連海事大學,所以從第一志愿到第三志愿報的都是海大。”杜青說。
然而,杜青沒想到,他的這一堅持,卻給他帶來了無盡的麻煩。
2002年8月,杜青被大連海事大學商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錄取,盡管當年6月30日云南省招生考試辦公室出版的《云南招生》上注明了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為“定向”,“學費4100元”,但在海大的“新生入學通知書”上,并沒有“定向”兩字。“當時我們全家都不知道什么叫定向生,也不知道定向生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杜青說。
2006年畢業前夕,學校召集杜青等6名同學開會,告訴他們不要參加招聘會,不要自行就業,畢業后到云南省交通廳報到。屆時,檔案、戶口、《報到證》由學校移交給云南省交通廳。如果學生自己找工作,學校不發給《報到證》,還要罰款 6000元。
獲悉這一消息后,杜青的爸爸老杜到云南省交通廳了解情況,卻被告知該廳沒有定向生要接收。驚訝的老杜將這一情況立即告訴了學校,學校堅持說:海大與云南省交通廳雙方有協議,杜青就是到云南省交通廳報到。老杜希望學校能提供這一協議復印件,卻遭到學校的拒絕。
畢業之后,沒有《報到證》的杜青無處可去,在家閑了6個月之后開始到一些企業打散工,檔案、戶口仍然留在學校。“2008年4月底,畢業兩年的我獲悉學校將把我的檔案、戶口、《報到證》寄到不接收我的云南省交通廳,這讓我十分焦慮,如果丟失了將會給我今后的生活造成怎樣嚴重的影響啊!”杜青說。
隨后,杜青拿到了學校發給他的《報到證》,報到單位為云南省交通廳,報到時間為2008年4月17日到2008年5月17日,《報到證》的“備注”一欄寫著“定向”。而此時,他已經畢業離開學校21個月了。
2008年6月,身心疲憊的杜青將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告上法庭。就在法庭的開庭審理中,杜青第一次見到了由海大提供給法庭的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2002年簽訂的《普通高校定向培養協議書》。協議約定,大連海事大學在云南省交通廳(系統)內招收定向生6名。協議的“雙方職責”中的第一條寫道:“甲方(即云南省交通廳)負責落實學生生源計劃,配合乙方(大連海事大學)做好學生在校管理工作,并按有關政策妥善安排好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工作。”
然而,云南省交通廳訴訟代理人的法庭答辯卻讓杜青驚詫萬分,其辯稱:交通廳與杜青之間沒有訂立過定向合同,交通廳也沒有收到杜青及其家長簽字的《定向生志愿表》。交通廳與大連海事大學簽訂的定向協議,只針對交通廳系統內部生源,原告不是交通廳委托培養的定向生,不存在定向合同維系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原告是定向生,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定向生畢業后,也需在確定的地區或部門范圍內雙向選擇就業。交通廳無法定職責為原告安排就業,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這一說法讓杜青深感不解:“在交通廳與海大的《協議書》里沒有我的簽字,也沒有人要求我簽字或者填寫《定向生志愿表》,我又不是系統內部生源,那么我是如何成為定向生的?就在學校發出的報到證上,注明了我是定向生,報到單位是交通廳,我怎么又會不是交通廳與海大協議中的定向生呢?”
兩審裁定: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不屬于行政不作為
在起訴云南省交通廳的同時,大連海事大學也被列為了被告之一。
杜青認為,在他沒有定向生志愿的情況下,海大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將他錄取成定向生,而在給他的錄取通知書和2002級新生入學需知上,沒有告訴他是定向生,也沒說明定向地區和單位。學校違反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錄取入校后,沒有補辦定向生手續,而且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定向生免繳學雜費”的規定,學校違規收取了他4年的學雜費23000 元;在畢業21個月后,他才拿到學校寄來的《報道證》,學校的這一做法,侵犯了他的正常工作權。由于沒有《報到證》,21個月里他無法正常就業,心理受到打擊,經濟受到損失,戶口也無法遷移,檔案該放哪里也不知道,還常常為檔案是否會遺失而心神不寧。
此外,他還認為,2005年年底,學校在知道云南省交通廳拒絕接收其報到的情況后,應馬上和交通廳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如果不能解決,應該把他改成一般的大學畢業生,把每個大學畢業生都有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發給他,讓他能合法地去找工作。而學校卻沒有這么做,而且也沒有在他 2006年畢業離開學校前讓他領到《就業報到證》。
杜青認為,自己報到被拒絕以后遇到的種種困難,與大連海事大學沒有履行完畢高等教育法的授權及其法定職責有直接關系。“學校在知道我報到無門情況下,卻一直不過問,不關心,讓我內心很受傷害。”他說。
法庭答辯中,大連海事大學辯稱:大連海事大學是事業單位,不是行政機關,不應作為本案被告。根據財政部1996年的相關規定,高校有權收取學費,學校的所有畢業生就業都是自主擇業,學校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為畢業生安排就業。此外,關于定向生是指定向學生在畢業后必須回到生源地工作,原告所說的被告指定原告到云南省交通廳工作的說法不成立,學校沒有權力把原告安排到云南省交通廳工作。
對于杜青提出的“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安排他到云南省交通廳就業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的主張,法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大連海事大學作為國家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其性質是事業單位法人,同時高等教育法授權其可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杜青在海大接受本科教育后,海大已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為其頒發了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履行完相應的的行政管理職權,不存在行政不作為的情形”。
另外,云南省交通廳作為行政機關,其法定職責是制定全省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負責全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管理、監督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管理、使用等,其法定職責和權限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包括定向生)就業,因此也不屬于行政不作為。
2008年8月25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駁回了杜青的訴訟請求。
不服一審裁定的杜青于2008年9月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4月28日,昆明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了上訴,認為“一審行政裁定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定向生要求到定向單位工作有什么錯?”
在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2002年簽訂的《普通高校定向培養協議書》中約定招收的6名定向生中,包括杜青在內的5名定向生從2006年畢業以來,一直在為他們的“定向”而奔波、上訪,但最終其余4人放棄了曠日持久的訴訟,只有杜青將云南省交通廳和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在這3年里,我和我的父親反復向云南省交通廳和大連海事大學反映、陳述,但卻沒有聽到幾句溫和而有用的話,我們全家也因此被搞得疲憊不堪。” 杜青說,“長達3年的時間里,我不能自主找工作,耽誤了找工作的最佳時間,失去了很多優秀的就業機會,沿海一些發達城市的單位曾經表示愿意接收我,卻由于沒有就業手續而最終無法錄用。這所有一切的不良后果,都是這個所謂的、我不知情的‘定向生’造成的。”
杜青說,自從知道自己是定向生后,他才對定向生的政策進行了仔細的研究。他發現,在關于定向生的政策里,只有對不到定向地區或定向單位的定向生的處罰,卻沒有定向單位不要定向生該如何處理。
如今拿著一個無法報到的《報到證》,杜青覺得很心酸。
“如果我持有的、教育部編號為2344799、遼寧省編號為遼教2006畢字第10151002867號《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是假的,政府可以追究我的法律責任;如果該《報到證》是無效的,請遼寧省教育廳和云南教育廳給我發放有效的;如果該《報到證》內容有誤,大連海事大學、遼寧省教育廳、云南教育廳給我一個內容無誤的《報到證》;如果當年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有誤,云南省交通廳、大連海事大學、遼寧省教育廳、云南教育廳、交通運輸部、教育部應該給予改正;如果我的《報到證》是真的而不是假的、是有效的而不是無效的、內容是正確的而不是有誤的,云南省交通廳應該執行國家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讓我到交通廳報到。”
“我作為一名定向生畢業要求到定向單位就業有什么錯?《報到證》是我的吃飯證、前途證、尊嚴證、父母的心血證,誰能容忍個人利益受到如此嚴重的侵犯。”杜青說。
記者發稿前獲悉,杜青向云南省委、省政府反映的情況得到了云南省副省長高峰的關注,他已經對此作出批示,讓有關部門酌情處理此事。(本報記者 張文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