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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像獎獲得者桑玉柱的獲獎照片涉嫌“冒用”事件,本報刊發的《金像獎照片“冒用”疑云》一文(見本報1月8日10版)引起廣泛關注。12日,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處理決定,引來相關方、業界、媒體和網民一片質疑。
“共同創作”這一核心“關鍵詞”是否成立,仍然備受爭議……
桑玉柱獲獎資格被取消——因“不符合申報規則”
1月12日,第八屆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關于取消桑玉柱獲獎資格的決定。
決定中,組委會公布了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情況,其中,桑玉柱書面陳述受質疑的四幅作品系分別與孟鐵、溫波共同創作,孟、溫二人也均否認作品被“盜用”或 “剽竊”。組委會同時認定,桑玉柱在申報作品時并未就四幅“共同創作”作品加以說明,不符合申報規則,所以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獲獎證書和獎杯并通報其工作單位。
處理結果公布之后,無論是涉事關鍵人、攝影業界還是網民,對于獲獎照片的質疑并沒有平息。
12日,著名攝影師郎琦在中國新聞攝影協會學術部副主任許林的博客上發表文章,表示“我認為撤消桑玉柱的金像獎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我對調查的過程、‘共同創作’的提法和最后處理結果是有意見的”。
作品歸屬難以確定——桑玉柱指作品系“共同創作”
針對郎琦所質疑的“共同創作”,此前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的溫波,在12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
溫波告訴記者,自己和桑玉柱于2003年12月初在長白山北坡往西坡走的07瞭望臺拍攝,由于當時桑玉柱帶的相機出現故障,鏡頭也不合適,就用他的相機進行拍攝。
同樣也在12日,桑玉柱對本報記者表示,“我的相機出問題了,我就跟溫波說,趕快拍,趕快拍!”
此外,二人均表示,當時只有他們兩人在現場,且考慮到長白山冬天較惡劣的自然環境,他們基本上都是“集體創作”,除了攝影設備的“互通有無”外,底片處理上也是“大家一起共享”。
桑玉柱說,“大家膠卷混到一起,不知道誰的是誰的。”溫波也表示,“我用相機拍十張后,我們分配,1、3、5的單號是我的,2、4、6的雙號是他的。桑玉柱把卷都拿到北京了,沖完回來就擺出來,你要哪張,我要哪張!
至于孟鐵的作品,桑玉柱在基于“共同創作”的前提下強調,“孟鐵給我的是電子版,我要是想用的時候就拿出來用。我們之間有約定,這是共同創作的。”
對此,許林表示了自己的質疑——在中國攝影家協會的調查未公布說明桑玉柱與孟鐵、溫波分別的具體合作形式的前提下,桑玉柱能否稱為“創作人”?如果他是沒有參加創作的人,能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郎琦也認為,“創造出合作金像獎得主,真讓攝影人哭笑不得!崩社f,溫波、孟鐵的作品從2003年以來都獲得過吉林省攝影大獎,之前誰也沒說是“共同創作作品”……
中國攝影金像獎組委會在提供給記者的新聞通稿中指出,在其組織召開的專家論證會上,與會的多數攝影界專家學者對“共同創作”持不認同態度……共同創作是荒唐的。律師閻軍認為,如果作品在不同場合以不同署名發表,都是侵犯了其他參與創作者的權益。
桑玉柱解析其“潛規則”下的“共同創作”——省內評選不參加,全國比賽我要用
“在吉林攝影界,有一個‘我提出的,也是我一直這么做的,而且要一直這么做下去’的‘潛規則’”,桑玉柱對記者說,這個可以看成是“共同創作”背后指導思想的“創作準則”,具體內容為:凡是桑玉柱和影友一起創作的,包括使用桑玉柱的相機進行拍攝的作品,“我就規定這屬于聯合創作,資源共享,回去分底片,這是我形成的一個傳統……這屬于一種科學創作的理念!
同時,桑玉柱還說,“省內的作品評選、發表,我一律不參加。但是在全國性的出書或者影展、比賽中,我來使用這幅作品!彼硎荆@是由于自己是吉林省攝影家協會的副主席而采取的“避嫌”行為。
此外,關于集體創作,桑玉柱認為,當代攝影和以往攝影不一樣,需要有指揮者、“導演”。
“我組織省攝影家協會的攝影家在同一機位拍攝,我的相機基本上就是別人按,我得負責指揮,沒法按相機。搞創意,是我指揮并教導大家怎么拍攝呀!”——基于此,桑玉柱認為,大家共同擁有署名權和著作權。
“共同創作”引來諸多質疑——創作是獲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徑
對此,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總干事、中國攝影家協會副秘書長解海龍認為,攝影是一項獨立性很強的工作,雖然在個別地方存在著共同完成攝影作品的情況,但“共同創作”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資深攝影評論人、《京華時報》圖片總監駱永紅則指出,具體到桑玉柱的這個個案來看,如果他組織很多人共同拍片并協調指揮等這一情況屬實的話,毫無疑問,他擁有作品的署名權、著作權。但是,從作品著作權來看,攝影合作的同一張底片作品屬于不可分割作品,作者共同擁有署名權、著作權。
清華大學科技—教育發展戰略研究中心的專職研究員肖尤丹從法律角度分析指出,桑玉柱是否是該獲獎攝影作品的作者,實際上是整起“冒用”風波的關鍵,創作是獲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徑,即“誰創作,誰就是作者”。只有直接產生作品的記錄,才是攝影活動中的“創作”。
具體到“共同創作”的作品能不能參加評獎,某著名資深攝影家說,無論從技術還是操作上,攝影作品都不存在共同創作行為,對于一個攝影作品,只能有一個作者,特別是基于參賽目的的作品,更不應該出現這種所謂“共同創作”的行為。目前,我國業界只允許新聞報道作品可以出現共同參與攝影報道的行為,所謂“共同創作”、所謂“潛規則”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冒用”疑云背后的思考——攝影界存在“非正規渠道”
在采訪中,溫波一直強調沒有考慮拍完了得不得獎的問題,在參加吉林省內相關評獎時,沒有要把對方的名字一起署上的概念。
在攝影界,攝影者缺乏署名意識,或者說缺乏著作權、版權意識,已然是個不容回避的事實。
解海龍強調,就這起事件而言,雖然孟鐵、溫波否認桑玉柱“盜用”和“剽竊”,但桑玉柱的這種做法至少是不能提倡的,攝影界應該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相關行為。
駱永紅認為,解決署名權相關問題的最關鍵因素,是讓自己的作品在正規的商業渠道按照運作規則流通和傳播。
這就涉及了另一層面的問題,某著名資深攝影家曾向記者透露,除了正規的商業渠道進行流通和傳播外,其實,攝影界還存在著“非正規渠道”,如官員攝影師的 “御用攝影小工”、專門以賣底片為生的“供貨攝影個體戶”,還包括那些無法進入主流攝影圈而通過“片子換地位、獎項”的“邊緣攝影家”。對于這些具有影像 “槍手”色彩的攝影家、攝影愛好者群體,要如何規范,如何引導,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此外,這起事件中還暴露出不少攝影愛好者對于作品和作品權利認識的混淆,也就是說“作品的轉讓是否意味著著作權或者作者身份的喪失?”肖尤丹指出,參照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對于美術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作品原件或者攝影底片的轉移并不使得原作者著作權喪失,原作者仍然享有包括署名權等在內的各項著作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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