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杜絕虛假醫療廣告,我認為應該學學歐美等國家。美國雖是當今世界第一廣告大國,卻很少有人敢代言虛假醫療廣告。美國廣告法規要求,代言人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而且廣告有關產品效果的說法必須有事實依據。
將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規定,名人代言的醫療產品廣告等將從明年起禁播。
近年來,名人代言醫療廣告讓許多患者受害不已,現在國家廣電總局對其“禁播”可謂順應社會呼聲。但現在的廣告中,做代言的不僅僅有名人,還有普通人。比如請一些看上去很“本分”的“患者”講述自己 “被治愈”的經過,或請一些所謂的“專家”介紹藥品。這些廣告中雖然沒有名人,但很多也是虛假廣告,這些廣告,又該如何對待呢?
如何杜絕虛假醫療廣告,我認為應該學學歐美等國家。美國雖是當今世界第一廣告大國,卻很少有人敢代言虛假醫療廣告。美國廣告法規要求,代言人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而且廣告有關產品效果的說法必須有事實依據。這樣的條款不但對明星代言廣告適用,對其他人也適用。同時,對虛假廣告處以最嚴厲的懲罰。美國奧施康定制造公司生產的止痛藥曾因沒有告訴公眾吃這種藥會有上癮的風險,而被法庭判處“誤導”公眾有罪,罰金高達6.345億美元,同時也嚴厲處罰了廣告商。
其實在我國《廣告法》中,就有“不得利用……醫療機構或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相關條款。無論是用名人代言,還是其他人代言,很多都是用形象作證明,是法律禁止行為。可為什么法律禁止的行為一再發生?恐怕還是因為處罰太輕,只有像美國那樣加大處罰力度,虛假醫療廣告才能少些、更少些。
倫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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