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些明星代言的虛假違法廣告,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投訴不斷,被有關部門查處,中國廣告協會也對其中部分明星進行曝光,以起警示作用,被曝光的少數明星卻出來百般辯解,激起輿論激烈反應,明星代言廣告再成社會關注焦點。
明星、名人代言廣告之痛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近年來各路明星頻頻因代言虛假廣告,欺詐公眾對他們的信任,而被媒體曝光,然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現象卻有愈曝愈烈之勢。明星見利忘義固然是一原因,最關鍵還是明星這一負價值行為并沒有等量的代價付出。查處虛假廣告時,廣告主、廣告公司、廣告發布者都受到相應懲處,獨有其共謀——虛假違法廣告的明星代言人除了受一點輿論譴責之外,沒什么其它實質的影響,不義之財繼續享受,單位或行業無從處罰,司法機關無法追責,他們依然星光不減,逍遙于世,甚至可能因此而更增影響力,更擴財源。
明星置身的文娛圈本身就是名利場,義利矛盾尖銳,其獨特環境極易導致道德律令對個體約束的失效。每一個人都會犯惡,尤其在利誘面前,明星面臨萬千利誘,其犯惡的機會更多,可能性更大。對人性的規束主要依靠較為完備的法律與制度,在制度中權責相應,有多大權利就要承擔多大義務與責任。而當前中國,制約明星代言廣告的行業規范和法律法規都還極不完善。有權利而無責任,這也導致中國的明星代言廣告極其泛濫和草率。
當前的中國明星往往身負很多文藝組織的身份,但這只是增其名譽而無懲戒的“社會職務”,中國目前的文藝組織還不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行業協會,缺乏規束業界團體和個人行為的有效規范和能力。即便這樣,中國當前各類文藝組織仍有空間加強行業規范的建設和行業管理的探索,建立起有效的行業約束與懲罰機制。那么,明星代言虛假違法廣告將面臨著身敗名裂、在行業內無法生存的風險,而不是現在,依然在圈內四處討好八面春風。
關于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和法規建設,近年來的討論也不少。虛假廣告代言者的法律責任在法理上已獲得多方論證,但我國當前相關法律只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是廣告的責任主體,沒有提及代言者的法律責任。在娛樂業發達的西方國家,明星代言廣告也極為普遍,但國外明星對自己的代言慎之又慎,因為西方國家的廣告法規對此有嚴格規定,很多國家都規定代言者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且不得有虛假之詞,否則代言者會吃官司,受重額處罰甚至身陷牢獄。倘若中國也有類似的法規,近日被中國廣告協會曝光的某明星10個虛假違法廣告代言行為,可能會導致他身家破產,身陷囹圄。若如此,哪個明星還敢見利忘義?怎會出現不義者理直氣壯百般卸責的怪現象?
去年,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廣告代言者有了相關的責任規定。日前,有報道說《廣告法》修改建議稿提出,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應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范圍,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這無疑是一喜人形勢。
行業規范是對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中國的各類文藝組織,也當加緊探索行業管理建設,共同構建一個健全的制度環境,法德相輔,剛柔相濟,方能促使明星及其經紀公司珍視自己的名譽,重視受眾的利益,最大程度克制其負價值行為,發揮其正價值。
作者:武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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