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守住中華民族的根
蔡 武
2009年6月13日是我國第四個“文化遺產日”。遺產日設立3年來,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2005年12月22日,國務院確定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這是我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
作為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文化意識,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文化遺產日”設立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逐步建立,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基本形成,國務院已公布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028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通過公布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得到有效保護,文化部在公布兩批777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基礎上,近期,又公布了第三批711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民俗博物館和傳習所建設態勢良好。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逐步展開,先后設立了閩南、徽州、熱貢和羌族四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為整體性保護探索出有益經驗。同時,結合“文化遺產日”、民族傳統節日,廣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以及與蒙古國聯合申報的蒙古族長調民歌已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我國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是世界各國各民族智慧的結晶和杰出創造力的體現,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興旺發達的文明標志與精神支柱。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博大精深的民族文化遺產作為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珍貴資源。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深入挖掘、充分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凝聚的深刻內涵,將其融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之中,有益于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深刻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意義和現實價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蘊涵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進行認真梳理,有益于弘揚傳承優秀文化傳統和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和傳播形式,有益于增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吸引力和國際競爭力,提高中華文化軟實力。
以昆曲為例,昆曲是中國戲曲史上具有最完整表演體系的劇種,它的基礎深厚、內涵豐富,在我國文學史、戲曲史、音樂史、舞蹈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被譽為“百戲之師”、“中國戲曲之母”。近年來由于受到全球化和現代化的沖擊,昆曲發展形勢嚴峻。1986年,文化部成立了振興昆曲指導委員會,中央財政多次撥專款扶持昆曲事業,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紛紛成立專業昆曲劇團,中國香港、臺灣以及海外華人地區也有眾多的昆劇業余團體,江蘇省蘇州市還成立了昆曲博物館,自2000年起連續承辦多屆昆曲藝術節,并將普及昆曲知識列入中小學素質教育內容,大力培養昆曲藝術人才。2001年5月18日,經我國政府積極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昆曲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昆曲獨特的文化價值和藝術魅力已超越了國界和民族,成為全人類共同的文化精神財富。
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是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的重要任務,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對于文化生態環境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2005年6月,文化部組織開展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這次普查是我國21世紀開展的一次大規模的文化資源普查。4年多來,各地的普查工作穩步展開并有序推進,目前大多數省區已基本完成普查任務,并取得了喜人的成果。通過普查,我們較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到了全國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和存在問題等,為制定、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提供了可靠而科學的依據。有的地方在實踐中還探索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和做法。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的重要工作。第一批、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公布,對建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動作用。2006年10月,文化部正式頒發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體要求。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建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據統計共有4155項,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同時我們也發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建設過程中,有的地方還未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重申報、輕保護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現象還未得到有效制止。因此,各地政府應當加強對入選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管理,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人民群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今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成為深入人心的觀念,營造了全民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氛圍。
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全社會共同參與且常抓不懈的大事。我們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依靠政策指導和輿論引導,依靠有效的宣傳與教育,努力培育民眾的文化自覺,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斷深入人心。
一是加強活動展示。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和傳統節日, 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展覽、演出、論壇、表彰等宣傳展示活動,不斷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二是注重媒體宣傳。營造良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氛圍,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三是加強合理開發利用,對于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那些可以以產品形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要按產業化的思路加以開發。合理的開發利用其實是最有效的保護。四是加強對青少年的傳統文化教育。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課堂、進教材、進校園。增加傳統文化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內容和比重。五是擴大交流合作。履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積極開展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參與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我國在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有配套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工作起步相對較晚,近幾年我國地方立法進展較快。云南、貴州等8個省區通過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出臺全國性保護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從1998年開始,文化部會同全國人大對民族民間文化保護進行立法調研。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已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地涉及每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法規條例細則,并且要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實踐的深入不斷地完善。通過對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走向層層深入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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