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損毀名城古跡將最高可罰款百萬元
2008年05月01日 09:07 來源:北京晨報 發表評論
今年7月1日起,凡是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拍攝影視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處以10萬元的罰款。《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凡是對歷史文化遺產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的行為,將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王萍)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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