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
一場名為“出土珍寶:中國考古文物展”的展覽日前在加拿大維多利亞藝術館舉行。展出的將近500件文物多盜取于中國古代墓址,且來路不明。其中三分之二為多倫多實業家、收藏家喬伊·塔南包姆的私人藏品。加拿大部分媒體稱該次展覽應取名為“盜墓者”。
據悉,這500多件文物,年代跨度上至商朝,下至唐朝,包括青銅器、短劍、嵌銀的車軸帽,尸體口中的玉石、手中的玉制小豬等。展品數量眾多、質量極高。
【爭議】
巴里·提爾(加拿大維多利亞藝術館亞洲館館長):該展覽的確具有爭議性,但我們還是舉辦了這個展覽。
李曉東(中國文物學會副會長、文物保護法律專家):展品的來源是舉辦方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加拿大維多利亞藝術館明知展品來源非法,卻還舉辦展覽,這有違1990年國際博物館協會頒布的《職業道德規范》,同時也違反了藝術館有對公眾教育功能的要求。另一方面,說明展品的來源,既是對文物的尊重,也是對原有文物國的尊重,更是對觀眾知情權的尊重。
巴里·提爾先生承認展覽具有爭議性,說明他已明知這些展品來源非法,卻還如此大張旗鼓地舉辦展覽,某種程度上這是讓非法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掩蓋了真相。
對于一個舉辦文物展覽的藝術館所而言,直接或是間接地支持非法市場都是極不道德的。原因就在于非法交易給人類和自然造成破壞并對知識造成損害。這種非法的交易助長了對歷史遺跡的破壞,而且助長了盜竊行為,這種不道德的行為是應該堅決予以抵制的。
巴里·提爾:中國藝術最燦爛的成就都被埋在了地下,而這些古代文明的杰作都是通過偷盜者之手才得以展現在世人面前。
這個展覽讓更多人萌發了去中國尋寶的念頭。
李曉東:這種說法完全違背文物科學精神,公然踐踏國際公約。盜掘不是文物回歸現實的正常途徑,更不是中國文物工作發展的主要方式。此番話就是為自己舉辦展覽尋求合理的解釋!叭ブ袊鴮殹边@樣的言論是以非法展品可以堂而皇之地擁有和炫耀為前提,其實就是鼓勵和煽動更多人可以通過非法途徑,比如走私、盜掘獲得中國文物。這是一種錯誤的導向,更有悖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視為被盜;被盜文物的持有者應該歸還被盜文物。
我們不反對文化與文物的共享,但是不能接受文物的共有。中國的文明與文化通過這些文物在海外被全世界的人民所了解是值得高興的,但是這和通過不道德手段獲得甚至是擄掠國家文物是兩個概念。
【官方回應】
國家文物局社會文物處表示,確定為非法盜取并非法流出境外的中國文物,不應在公開場合展覽。
【專家建議】
建立和完善文物案件報告和公布制度
李曉東建議,預防盜掘和盜竊等文物犯罪,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建立和完善文物案件報告和公布制度。及時報案和適時公布案件,使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公眾及時了解各時段、各地區各類文物案件的發生情況,有利于協同破案,防止文物外流和倒買倒賣,有利于各有關部門研究明確重點防范和打擊對策,有利于國內外公眾、團體了解被盜掘、盜竊文物情況,不購買收藏這些文物。在根據“文物返還公約”追索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時,也是可提供的有力證據之一。因為公約規定,被盜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歸還文物時,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如果不及時公布被盜情況,文物持有人就可視為善意取得人。
李曉東說,應在文物案件報告、舉報和從其他渠道獲取大量信息的基礎上,適時研究決定對涉及文物安全的某一領域開展專項綜合治理,對盜掘古遺址、古墓葬犯罪活動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它們既可以是全國范圍的,也可以是一定行政區域的綜合治理或專項打擊行動。這是一種有效治理和斗爭的形式,應當繼續采用、完善和堅持。
【相關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或者盜竊國家文物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進行文物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名勝古跡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規定:
無論直接還是間接支持非法交易市場都是極不道德的……博物館不應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征集違反任何國家或國際野生保護法、自然歷史保護法、博物館本身所在國或其它任何國家的條約而收藏、出售或轉讓的任何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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