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財務行為區別于法律行為 銀行仍有追索權
失去了親人、失去了家園,可災區人民仍要努力繼續生活。地震后,房屋在一瞬間成了廢墟,震區殘垣斷壁比比皆是,毀損房屋的貸款要不要繼續還?怎么還?地震后,房貸等還款問題漸漸成為關注的熱點。
5月23日,銀監會發出緊急通知。通知指出,對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后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對于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產可償還的債務,也應認定為呆賬并及時予以核銷。5月28日,央行又發出緊急通知,要求銀行根據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已確認死亡和失蹤者名單,將死亡和失蹤者的個人銀行賬戶單獨存儲或標記,該類賬戶只收不付。
呆賬核銷并不意味著一筆勾銷
23日銀監會的通知一下子讓人們松了一口氣。但很快,此項“特殊政策”被不少人解讀成了“災區貸款可以一筆勾銷”,“不必還了”,這使得許多人對于這項政策予以禮贊。
但記者采訪中了解到,事實并非如此。有專家表示,呆賬核銷并不意味著一筆勾銷,銀行仍有追索權,災區人們的還款壓力并未根本消除。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銀監會的通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對于那些真正沒有能力償還貸款的災區借款人來講,通知解了他們的燃眉之急。但呆賬核銷后,銀行仍有追索權,換言之,并不是說借款人就可以不還了。
記者翻閱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發現,有十幾種情形都可認定為呆賬,其中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可認定為呆賬;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也可認定為呆賬。
按照規定,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不得認定為呆賬。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務院批準,一律不得對外披露銀行內部呆賬核銷安排和實際核銷情況。如此看來,一時沒有償還能力的并不會簡單認定為呆賬。
5月25日,四川廣元市受理了首例個人客戶提出無力償還住房按揭貸款的申請。市民陳麗艷家的三居室被震壞,一家三口連同雙方老人,都擠住在帳篷里,已經無力償還銀行2萬元貸款。據悉,被認定為呆賬的可能性較大。一家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將區別各種情況分析對待。
銀行是否應該免除全部或部分債權
而在地震后貸款到底還應不應該還的問題上,業界有兩種說法:一種認為銀行應該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債權,一種認為免除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法與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濱認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既然房子已抵押給銀行,房子被震毀,貸款人就沒有責任,可以不用繼續還貸,損失由銀行承擔。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認為,呆賬核銷是一種財務行為,而放棄債權是法律行為,之所以人們會產生一筆勾銷的錯覺,原因就是銀監會的通知在特定背景下產生了模糊概念:銀行不能放棄債權,但面對災區百姓又不能無所作為。
他說,金錢之債不同于其他債務,除了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有能力還的,始終要還。放棄債權只會產生更復雜的問題,就是股東拿錢去補災區的損失。
但對于貸款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形,葉林認為可以援引國際上很多國家商事法律里的“情勢變更”原則。我國合同法中并無情勢變更的具體規定,但目前有的法院已經在判決中援引情勢變更原則的判例。災區貸款是全部或部分減免還是延期,只能從司法程序解決。
另據記者了解,最近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正偉向國務院上書,建議立法規定,豁免災區購房人80%的房貸還款責任,銀行自擔20%,其他由開發商、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各向銀行支付20%。
董律師解釋說,這個建議目的是恢復災區人民的信心。貸款人房屋倒塌但仍有存款或其他還款能力的情況下,讓其繼續背負還款壓力,顯然有失公平。中央政府可以拿出5%的公用經費預算建立恢復重建基金,地方政府也應該有責任承擔損失,而開發商在房價居高不下、抗震質量不過關的情況下也有責任承擔損失,保險公司所推出的房貸險將地震做為除外責任,且賠案很少的情況下,當然有責任承擔部分損失。(記者 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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