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征收起點雖然已經提高到2000元,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整體稅率仍然偏高,還需要降低。”今天上午,全國政協委員、南京中醫藥大學中醫藥文獻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王旭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他在給全國政協大會的一份提案中建議:按家庭為計稅單位是化解社會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個人所得稅應以家庭為單位征收。
整體稅率仍然偏高
王旭東委員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經過人大常委會多次修正,已將個稅的征收起點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2000元,有效地減輕了我國低收入者的稅負,但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整體稅率仍然偏高。
要為低收入者著想
王旭東指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總額只占國家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幾,從數值上看,個稅的經濟價值遠遠比不上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征收個人所得稅,更要著眼于培養公民意識,提高國民素質,建立民主法治國家。
“多年的個稅征收工作表明,個稅主要影響我國的工薪階層和中低收入者,在這個前提下,考慮到稅收平抑貧富差距的公平原則,我們有必要為低收入者著想,降低困難人群的個稅稅率,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最為合理。”
化解社會收入不公
王旭東認為,明顯不合理的費用扣除方式會加重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進而影響到他們的生活水平。降低個稅的方式很多,除了直接扣減稅率外,以家庭為征收單位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也適合我國國情。
王旭東委員分析說,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年齡大小、健康與否、贍養老人和子女多少,往往使同樣收入的個體生活在不同的經濟狀態下。例如:張三、李四兩位納稅人個人收入相當,家庭成員都是三人,但張三家個個都有穩定的收入,而李四家僅一人有獲得勞動報酬的能力,其余成員或失業、或患病,整個家庭經濟負擔集中于一人身上。此時按相同的稅率征收個稅,必然會使兩個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導致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出現,增大貧富差距。可見,按家庭為計稅單位,是化解社會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特派記者 江躍中 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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