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出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行為的規定,要求銀行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擔保。
銀監會在《關于有效防范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中指出,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為5至10年,長的可達20年,多投放于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還款來源通常為項目租金收入、經營收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較大,項目企業按期償還債券本息存在較大風險,銀行履行償付責任概率較高。
《意見》要求,各銀行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托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擔保;已辦理擔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標保函、承包保函、履約保函等擔保類中間業務與企業債擔保性質完全不同,銀行仍可繼續辦理。
這位負責人說,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尚不發達,債券發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債券發行申請、審批、債券資金運用監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債券到期償付風險較高,銀行為企業債提供的擔保風險突出。
他指出,企業發債強調的是企業資信和還款能力,應與銀行授信嚴格區分。銀行為企業債券提供擔保,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企業信用,一方面可能引發發債企業和債券投資者雙方的道德風險,不利于培育發債主體和投資者風險意識,有悖于國家大力發展債券市場、促進直接融資的初衷;另一方面,銀行為企業發債提供擔保,擔保費率遠低于貸款利率,而承擔的信用風險卻與貸款無異,甚至會高于貸款風險。銀行擔保保護了債券投資人利益,卻使債券市場的各類風險轉移至銀行系統,可能損害銀行股東利益和廣大存款人資金安全。
《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將擔保等表外或有負債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嚴格擔保審查,嚴格授權制度。對于未納入授信統一額度管理的客戶,不得辦理擔保業務。對銀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債擔保業務的,或因未達到盡職要求形成風險的,銀監會將嚴厲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的責任。(劉詩平、宋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