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公告了《2008年全國各地區版權使用費收費標準》,依據是2006年11月9日國家版權局“1號公告”,明確規定KTV行業要交付著作權使用費,規定卡拉OK使用費上限標準為12元/包房/天。
前不久,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舉報建議,對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簡稱音著協)和音集協固定的“卡拉OK收費標準”,和各地具體執行標準,開展反壟斷執法,責令糾正并處以罰款50萬元。
對此業內分析,如果發改委接受上述建議,展開相關反壟斷執法活動,那么音集協等因KTV版權收費,可能成反壟斷執法針對行業協會的首案。
KTV企業:應聽證決定收費標準
自從明確“卡拉OK”要收版權費之后,關于是否該交費和如何交費的爭論,就一直在KTV企業與音集協之間“唇槍舌戰”。而由此引發的訴訟也是“接連不斷”。從2008年10月份開始,音集協相繼向北京市海淀區、朝陽區等七家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對北京當地100家KTV企業提出索賠版權費要求。
2008年12月9日,音集協訴海淀區24家KTV索賠版權費一案,在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音集協向每家KTV企業提出了20萬元的索賠要求,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KTV企業。
而KTV代理人表示,他們不是不繳使用費,而是就使用費的標準存在異議。KTV的曲庫是由卡拉OK軟硬件產品供應商贈送的,曲庫中有數萬首曲子,屬音集協管理范圍的僅有50首。而且24家KTV處于不同的區域,經營規模、開業時間都不相同,統一索賠20萬元不合理。KTV代理人稱,KTV使用費標準的制定,應該由可以讓他們參加的聽證會來認定通過,而且使用費應由全國200萬家KTV共同分攤。
其實除了卡拉OK版權費如何收的問題外,這筆版權費該不該交也是輿情爭議的另一個焦點。很多KTV企業認為,既然自己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了正版的“KTV軟件或者VOD點歌系統”,那就有權利決定如何使用它,KTV企業不需再繳納版權費。
律師:收費標準涉嫌價格聯盟
對此,董正偉律師認為,上述收費做法使KTV經營者喪失了從市場購買使用“KTV點歌系統軟件復制品”的權利,這也是一種公共權力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指定企業接受強制性服務的“行政壟斷”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32條規定。而且“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版權收費方法,與版權行業協會的版權收費標準是沖突的,有可能造成重復收費。
為此,董正偉向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總局進行舉報,建議對音著協和音集協固定的“卡拉OK收費標準”,開展反壟斷執法活動,責令糾正并處以罰款50萬元;對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推出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版權收費,進行反壟斷執法;對“卡拉OK收費標準”和“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進行價格監管、建立聽證論證制度;審查撤銷或者建議糾正《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關于行業協會定價權的規定。
董律師告訴記者,從《價格法》和《反壟斷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來看,音著協和音集協作為行業協會統一規定“卡拉OK版權使用費標準”就是一個“價格聯盟”,屬于壟斷經營行為。如果音著協和音集協僅僅是單方制定一個行業的版權收費標準,實踐中不對使用者發生法律效力,這不存在違法的地方,但是當這些行業協會把版權使用費標準向使用者強制性推銷時,這就是一個“格式合同霸王條款”。
音集協:不存在所謂的“壟斷”問題
對于董正偉的舉報行為,以及“涉嫌壟斷”的質疑,音集協認為,卡拉OK版權收費標準是由音著協和音集協經過對卡拉OK市場進行充分的調查,征求廣大權利人的意見,根據卡拉OK歌廳營業對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的依賴程度,及整體行業的盈利情況,綜合衡量測算得出的。該標準隨后上報國家版權局,并由國家版權局在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后,于2006年11月9日依法公告。在公告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中,確定了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標準在一定范圍內適當下調。
因此,卡拉OK版權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是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存在所謂的壟斷問題。
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權收費工作開展后,音集協根據國家版權局公告的要求,以12元/包房/天為上限,根據各地不同的情況作了不同的調整,形成了各地不同的收費政策,并在協會的官方網站公布。音集協告訴記者,收費標準的調整既考慮到了全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的現實情況,避免了不合理的一刀切,又保證了同一地區卡拉OK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
音集協認為,目前國內卡拉OK行業收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根本不是所謂的“壟斷”,而是該領域大規模持續性的侵犯著作權行為,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專家:卡拉OK收費應謹慎操作
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專家張平教授認為,KTV企業是否要繳納版權費,關鍵要看它與卡拉OK產品供應商之間的軟件購買合同中,是否對版權費繳納等問題作了約定。如果作了相關約定,則不存在上述問題,如果沒有則需繳納版權費。畢竟KTV企業購買使用點歌系統軟件的行為,和一般公民購買用于娛樂的行為,在性質上是有所區別的。KTV企業是用來進行營利的,它通過反復多次播放歌曲進行獲利,應該繳納一定比例的版權費。但是根據國際慣例,此種版權費的繳納費用應該是比較低的。
對音集協等版權收費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北京大學法學院反壟斷法專家盛杰民教授則未作出直接回答。他認為,卡拉OK的版權收費,情況非常復雜,是否構成壟斷要綜合很多實際情況才好判斷。不過盛教授認為,對KTV企業進行版權收費應該慎重,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收取卡拉OK版權費,這種增加的經營成本最終還是要轉化到消費者身上。(張紅軍 本報記者 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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