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碼掛失收10元,掛失補卡收100元
兩起官司一輸一贏,再度引發人們對銀行卡掛失收費正當性的質疑
回顧:兩起官司一輸一贏
關于銀行卡掛失收費,有兩起官司曾被廣泛關注,雖然都發生在北京,結果卻迥然不同。
幾天前,身為律師的戴福先生向《市場報》記者回顧了他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打收費官司的情況。“我覺得銀行辦理儲蓄卡密碼掛失,不用補卡就收10元錢不合法。” 2004年4月1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的戴福律師因工行牡丹靈通卡的密碼被盜,到工行德外大街儲蓄所申請掛失。儲蓄所要求他交納10元手續費,將其身份證復印、留存,并收取了0.8元復印費。戴先生認為,儲蓄所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約定,侵害了客戶的財產權益。他將工商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告上了北京西城法院,要求銀行返還10元手續費、身份證復印件和復印費0.8元,并賠償26元交通費。同年9月20日,法院一審駁回了他的起訴。
隨后,戴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后,法院認為,工行新街口支行的行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北京銀行業協會的文件以及行業規范,在戴福先生辦理掛失業務時,向其收取相應費用及留存身份證復印件不違背法律規定。而且,新街口支行履行了告知義務,戴先生在辦理儲蓄卡時未提出異議。因此,戴先生要求返還掛失費用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另一起官司的主角是位記者。“公益維權英雄”喻山瀾訴工行北京分行案的勝訴,首開銀行向消費者認輸的先河。2003年7月30日,中國工商報社記者喻山瀾因牡丹交通卡丟失,到工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下屬儲蓄所交納了100元補卡費。2004年4月,喻山瀾將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訴至北京宣武區法院,要求銀行返還其補辦牡丹交通卡的費用及利息,北京分行立即停止執行其制定的補卡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向物價主管部門報批牡丹交通卡補辦收費標準。
喻山瀾一審敗訴后,向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認為,工行出示證據證實牡丹交通卡的成本為30.80元,但對于多收的69.20元則不能證明收費的法律依據。所以,判決銀行返還喻山瀾補辦卡多收費用69.20元和利息。
現狀:掛失收費仍是行規
為了解目前的情況,《市場報》記者向幾家銀行咨詢了解到,一般普通的銀行儲蓄卡、借記卡辦理掛失需交10元以上的費用,并另收補卡工本費,信用卡的掛失費為50-80元。
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掛失需交10元錢,補卡收工本費5元。也就是說,即使是客戶不需要重新辦卡也要交10元錢。牡丹國際信用卡、貸記卡、信用卡等為20元。
中國銀行:借記卡掛失、密碼掛失10元,長城人民幣信用卡掛失、補卡需50元。
建設銀行:普通銀行卡掛失需交10元,補卡收工本費5元,雙幣種信用卡50元。
交通銀行:辦理電話銀行或網上銀行掛失6元,在銀行柜臺辦理掛失收費10元,補卡5元。
招商銀行:普通銀行卡掛失、補卡需交10元,信用卡60元。
華夏銀行:普通銀行卡掛失要交10元,至尊金卡、麗人卡免費。
民生銀行:普通借記卡掛失、補卡10元;信用卡掛失、補卡80元。
對于掛失收費,銀行方面是怎么解釋的呢?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分行認為,牡丹交通卡的科技含量很高,工商銀行在牡丹交通卡項目上的投入很大,在2億左右,但在補卡上即使收100元,收入也遠遠不及投入。對于喻山瀾一案,該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補卡手續費已廢除。自2005年4月起,因丟失、損壞到工行北京分行營業網點補領、換領駕駛人信息卡(牡丹卡) 的收費標準,由100元降至30.8元。
工行北京分行還稱,牡丹靈通卡掛失收費是法律授權的。《北京銀行業協會儲蓄存單(折、卡)掛失業務的行業規定》中規定,儲蓄卡密碼掛失收費每次10元。儲戶到銀行辦理存款,存折(卡)和密碼丟失并不是銀行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必然事件,掛失業務也不是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必然業務,并非附隨免費義務。
農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從事個人金融業務人士對《市場報》記者說:“我國銀行產業目前還不成熟,在銀行改革初期必然會遇到一些問題,且在短期內很難改變現狀。”
觀點:銀行規定是霸王條款
就銀行卡掛失收費問題,當年起訴銀行的戴福律師日前在接受《市場報》記者采訪時說:“銀行與儲戶之間進行牡丹靈通卡業務是基于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銀行為顧客辦理掛失業務是法定義務,也是儲蓄合同的附隨義務。因此,銀行單方面收取客戶手續費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的約定,侵害了客戶的財產權益。”
戴律師強調,他在開立個人儲蓄手續及辦理牡丹卡業務時,按照工行的要求填寫了統一的格式《申請表》與《申請書》,即與銀行簽訂了合同書,雙方并無關于密碼掛失費用的約定。對于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執行法律的規定。因此,工行收取掛失費沒有合同上的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在規定銀行掛失義務的同時,都沒有授權銀行收取掛失手續費。由此可知,為儲戶提供掛失服務是法律、法規對銀行規定的義務,銀行應當依法履行。存折掛失、密碼掛失本身并非一項單獨的業務服務,而是依附于存款業務或銀行卡業務的。銀行無權將完成一項業務必須的幾個步驟分解,分別收取費用。
銀行是否應該收取銀行卡掛失費用?其正當性何在?《市場報》記者為此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法學博士、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客座研究員王錫鋅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銀行應向社會公開其辦理銀行卡掛失和補卡的成本是如何計算出來的。牡丹交通卡是駕駛員必須使用的,銀行的壟斷地位使消費者沒有選擇權,辦理牡丹交通卡掛失、補卡收費100元是霸王條款。”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莘女士告訴《市場報》記者:“如果客戶丟失銀行卡后辦理補卡掛失,收一點工本費是可以理解的。畢竟銀行是企業,補卡需要一定成本。但如果客戶僅僅是像戴福律師那樣因銀行卡密碼被盜或忘記密碼而辦理密碼掛失,不用辦新卡,卻也要收10元錢,甚至更多就不應該了。”
專家還認為,銀行與儲戶之間進行牡丹靈通卡業務是基于雙方的民事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銀行卡和密碼丟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儲戶當然要進行掛失,這也是為了保證銀行與儲戶訂立的儲蓄合同的存續,顯然應屬于儲蓄合同的附隨義務之一。銀行稱牡丹靈通卡掛失收費是有法律授權,但《北京銀行業協會儲蓄存單(折、卡)掛失業務的行業規定》只是地方性行業規范,不能與法律相悖。因此,銀行卡掛失收費不僅無法律支持,也缺乏合理性。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向《市場報》記者評論說,中消協曾點評的我國金融行業六大“霸王條款”,都是免除了銀行本應承擔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是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應視為無效。希望銀行方面不要以自己的強勢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為市場最終是由消費者來決定的,他們會用貨幣選票來選擇以消費者為“上帝”的誠信經營者。(焦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