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創新型企業在建設創新型國家過程中,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自主創新環境,形成一套完善的培養創新型企業的機制尤為重要。
此背景下,鼓勵境外上市民營企業紅籌股回歸A股,完善國內創新企業投融資環境,是一條可行之路。
境外民營企業紅籌股大多是技術創新型企業。2006年,境外上市的主要紅籌企業平均年收入人民幣14.58億元,平均凈利潤5.96億元;而同一時期,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年收入人民幣42.21億元,平均凈利潤2.95億元。境外紅籌的收入水平是A股的一半,但利潤水平卻是A股的一倍,證明他們用較少的資源驅動獲得了較大的效益,這應該是創新企業的重要標志之一。
由于前期投融資體系的不完善,導致大量創新型企業選擇在美國而非A股市場上市:國際風險投資對中國創新型企業的成長和成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時,由于風險投資基金退出機制的需要,在這些企業接受風險投資的時候,就已經做好相關的架構安排和承諾:在中國以外的國際資本市場上市。因此大量創新型企業在境外上市,原因是客觀環境而未必都是主觀愿望。
由于這些企業的市場和用戶在中國,而投資者又在國外,很多成了所謂的“孤兒股”,企業價值并不能得到充分體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大批創新科技,知識產權,著名品牌,也成了國際投資者而非中國自己控制和掌握的資產,這對自主創新戰略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如果能讓這部分企業回歸A股,不但有利于增強市場供給,緩解流動性過剩的問題,從而有效地降低A股市場整體市盈率,降低市場風險,而且由于這些企業經受了國際資本市場的熏陶和磨練,積累了一整套的成熟、規范、國際化的企業經營和管理經驗,這些經驗將有助于提高國內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整體水平。
同時,境外紅籌的回歸,使得他們的注冊、上市地與主體業務的發生地完全吻合,有利于為這些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并增強這些企業的投融資能力,不但他們能更快更好地發展,還能帶動整個行業。
去年中國證監會下發《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點辦法(草案)》,征求業內意見。《草案》解決了紅籌股回歸的部分法律性和技術性障礙。但是,《草案》設定的條件對境外上市創新型企業仍然有一定的障礙,如:《草案》規定股票已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可見,這一項規定目前暫不適用在美國或新加坡上市的企業的回歸;《草案》規定股票市值不低于200億港元,此項規定又導致市盈率相對穩定、市值又受到國際經濟大環境影響的境外部分紅籌企業失去回歸機遇。
因此,希望主管部門對在美國、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紅籌企業回歸A股有更明確的政策,我的建議有:擴大允許回歸的境外紅籌的上市地:例如將上市地從香港一地擴大到香港、新加坡和美國三地;擴大允許回歸的境外紅籌的注冊地:例如適用大多數注冊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地的企業;適當調整允許回歸的境外紅籌的市值標準:例如將股票市值要求降低到100億港幣等。
□陳天橋(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上海盛大網絡公司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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