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4日電 8月30日,反壟斷法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壟斷法素有“市場經濟憲法”之稱,它的出臺為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奠定了一塊重要基石。
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刊文介紹稱,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可謂一波三折、命運多舛。從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規劃算起,十三年間,反壟斷法經歷了無數次大大小小的爭議和修改,在起草階段和提交人大審議后,草案經過多次修改。其中最為“著名”的爭論有兩次:一是2003年《外商投資企業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發布激起部分外資企業反彈,擔心限制外資可能成為今后反壟斷法的主調,此事引發了媒體關注;2006年,隨著幾起外資并購典型案例的出現,這一話題又升級為一場波及甚廣的大討論。二是2006年年初傳出消息,反壟斷法草案中的“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被整體刪除,隨即掀起公眾熱議。
文章指出,這些爭論其實可以歸結為一點:中國的反壟斷法究竟應當反什么樣的壟斷?——是仿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壟斷立法,重點規制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實力限制競爭的經濟性壟斷;還是考慮到中國的客觀實際,重點規制以行業壟斷、部門壟斷和地方保護為表現形式的行政性壟斷?這兩者原本并不沖突,之所以產生意見分歧,恐怕在于人們對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認識不一:主張前者的人士認為反壟斷法應著眼于長遠,使之成為一部與國際接軌、能夠適應未來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主張后者的人士認為應立足于當下,為推進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現實需求服務。
文章分析稱,從剛剛公布的文本看,反壟斷法充分吸納了各方觀點,找到了較為恰當的平衡點。法律除了借鑒國際經驗,明確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外,也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并針對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及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作出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并購須進行經營者集中和國家安全兩方面的審查。
輿論普遍評價,禁止行政性壟斷的條文最終寫入反壟斷法并設專章十分重要,既體現了立法者對國情的認知,也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因為,行政性壟斷畢竟是當前中國存在最廣泛、危害最嚴重的壟斷形式。
尤為值得稱道的一點是,反壟斷法就行業監管與反壟斷執法之間的關系作出界定,刪除了二審稿附則第56條的規定(即“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從而杜絕了某些行業或部門借助行業(部門)性法律法規掣肘反壟斷法的可能性,為確立反壟斷法對壟斷國企的管轄權預留了空間。
文章指出,傳聞已久的多個部門反壟斷執法權之爭,也在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中得到解決。法律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則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雖然有人對于反壟斷委員會定位為議事協調機構而非執法實體存有異議,但從中國行政管理體制的穩定性、延續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看,這是一種符合實際的制度安排。
反壟斷法醞釀十余年終獲頒布,是一件可喜可賀的大事。用反壟斷法起草小組顧問王曉曄的話說,這部法律向世人宣告“中國配置資源的手段已由政府的行政命令變為市場競爭機制,中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文章同時也指出,當然,作為一部誕生于經濟轉軌時期的法律,反壟斷法不可能盡善盡美,也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所有壟斷問題,特別是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追究,仍將是一大難點。但我們也應看到,世界上反壟斷立法最完備的美國,其反壟斷法律體系歷經一百多年才漸趨成熟。中國的反壟斷法更需要在實踐中經受檢驗、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車海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