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0日電 目前, 一場以福建洪田村、江西長水村、遼寧四平村為先導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正在中國不少集體林區轟轟烈烈展開。“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帶來了中國農村生產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實踐證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家生態得到速快改善,農民利益得到快速提高,順應時代要求,順乎農民意愿,符合農村發展實際,得到了農民的衷心擁護。
中國有林業用地42.42億畝、森林26.24億畝,其中集體所有的林業用地25.48億畝、森林14.92億畝,分別占全國的60.1%和57.55%。
同時,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69%,山區人口占全國人口的56%,在中國2100多個縣市中,有1500多個在山區。搞好集體林業特別是山區林業,對于中國的林業發展乃至經濟社會發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的山林制度共經歷了四次變動:一是土改時期的分山到戶;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山林統一經營;四是改革開放初期的林業“三定”。這四次變動,都適應了當時的歷史條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明晰山林權屬、落實經營主體、放活林業經營,實現“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著力挖掘林業發展的潛力。
目前,中國集體林平均每畝蓄積僅3.3立方米,為中國平均水平的59%、發達國家的20%;林地的經濟產出率更低,畝均僅22元人民幣,而耕地為686元。
這不僅嚴重影響了中國的生態建設和木材安全,而且極大地制約著農民的增收致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總體要求。
隨后,福建、江西、遼寧等省陸續開展了改革試點,并取得明顯成效,受到中共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回良玉副總理的充分肯定和農民的熱烈歡迎。
現在,全國已完成承包到戶的林地約5.25億畝,占集體林地的21%。
大體分三種情況:一是福建、江西、遼寧、浙江四省已基本完成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正在進行配套改革試點。二是云南、安徽、河北、山東四省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在逐步推進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三是其他省區,正在80個縣市進行試點。
雖然集體林權改革還處在試點和起步階段,但成效是明顯的。
一是激發了農民造林育林的積極性。改革后,農民真正成了山林的主人,造林育林積極性空前高漲,各種生產要素迅速向林業流動,初步實現了由“要我造林”到“我要造林”的可喜轉變。
二是增加了農民收入。通過減免稅費、政策性讓利和發展林業產業,加上改革拉動木材價格上漲和林地林木升值,使農民來自林業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三是促進了生態保護和建設。改革后,農民對山林資源十分珍惜,看作是建在山上的“綠色銀行”,保護意識明顯增強,看管很嚴格,經營很精心,砍伐很慎重,有的農民連挖一棵竹筍都得思來想去。“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為農民的自覺行動。為解決山林聯防互助的問題,農民自發組建了許多包括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等內容的森林管護協會,并逐步形成了跨村屯、跨鄉鎮的保護網絡。
四是促進了山區林區的和諧社會建設。第一,通過調處山林糾紛促進了農村穩定。改革中,江西、福建、遼寧三省分別解決山林糾紛6.28萬起、2.2萬起和0.77萬起,占多年累積糾紛數的94.3%、70%和89.5%。
第二,由于堅持把重大問題的決定權都交給群眾,并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內容、結果“五公開”,有的村組開會議事達二三十次,使之實際上變成了一次以與老百姓切身利益關系最密切的事情為載體,提高了村民的道德素養、自治水平,使基層官員學會了文明理政,使廣大農民學會了依法維權。
第三,改革后,農民實現了安居樂業,開始專注于山林經營。
第四,由于山林經營收益提高,村財實力相應增強,創辦公益事業的能力顯著提升。
第五,通過時時處處為農民著想,推進改革,服務群眾,促進了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轉變和履責方式改進。
中國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評價說,實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使農村生產力又一次大解放,是促進農民致富的重大舉措,是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農村生產發展、農民生活寬裕、人口充分就業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