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許多消費者到商店購物或去飯店就餐時,都會遇到一種情況,即索要發票時,售貨員說:“要開發票,必須另付稅款!倍陲埖昃筒,服務員也會說,“不要發票,抹零!睘榇,商品也就有了兩個身價,索要發票高價,不要發票則“質高價低”,這實在讓消費者生氣。
消費者索要發票應不應自己交稅!栋l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它是繳納稅款的依據,可以防止經營者逃稅!栋l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發票管理辦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透徹地闡明了誰是納稅的主體,目的是為了防止經營者逃稅漏稅。這就是說,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發票,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發票是法定義務。由此可見,經營者讓消費者替履行納稅,實乃偷梁換柱的違法之舉。
為此,消費者無論從國家的利益還是個人的利益出發,都應向經營者索要發票。如遇到拒絕出具發票或讓消費者繳納發票稅款的行為時,就要直接向稅務機關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對經營者轉嫁發票稅款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提供順暢的舉報途徑,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采取明察暗訪等方法,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罰力度,致力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左書忠 劉新雅 范鳳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