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單位的單位犯罪
一個有意思的事實是,在這一本屬單位犯罪性質的案件中,作為法人的亞洲證券公司卻并未被起訴。
但無論起訴單位與否,若要論證龐鈴的詐騙屬實,必然無法越過對其所代表的亞洲證券合同詐騙行為的認定。
亞洲證券的前身是曾經存在違規經營和虧損狀況的三峽證券。據龐鈴的主要辯護人———四川德智律師事務所龍宗智介紹,亞洲證券的資金虧損是原三峽證券遺留下來的問題,而2004年前后的整體證券市場不景氣,證券業中有相當多的證券企業都在負債經營,在經營中等待市場的變化。同時,希望得到股東注資甚至在符合條件下由國家注入資金,以扭轉局面的情況并不少見。而且,任何一個負債經營的企業,在業務活動中,都不可能事先告知本企業虧損多少,因為這不是合同法的要求,也不是行業的慣例。
對于亞洲證券將5500萬元中的3000萬元從客戶資金賬戶轉入自有資金賬戶用于購買國債,1000萬元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備付金賬戶的行為,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堅定地認為,這就是轉移資金所有權的行為。奇怪的是,根據五糧液投資總經理尹啟勝的承諾書,成都智溢承諾一年內不動用資金,根據《資產委托管理協議》及補充協議,亞洲證券在這一年內是可以使用該筆資金的。此外,亞洲證券支付給居間人向曉衛275萬元傭金的目的似乎也應是一年內要使用該筆資金。
那么,亞洲證券用其中3000萬元購買國債的行為,到底是按約定在一年內使用該筆資金的行為,還是轉移資金所有權的非法占有行為?而另外的1000萬元是劃入了亞洲證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而不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自有資金的賬戶,這是否還能認定為轉移資金的行為?這些疑問決定著亞洲證券合同詐騙罪的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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