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擴大“家電下鄉”補貼品種。根據農民意愿和行業發展要求,將微波爐和電磁爐納入“家電下鄉”補貼范圍,并將每類產品每戶只能購買一臺的限制放寬到兩臺。中央財政加大對民族地區和地震重災區的支持力度。
(二)提高部分輕工產品出口退稅率。進一步提高部分不屬于“兩高一資”的輕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三)調整加工貿易目錄。繼續禁止“兩高一資”產品加工貿易。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要求,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取消加工貿易禁止。對部分勞動密集型產品以及技術含量較高、環保節能的產品,取消加工貿易限制。對全部使用進口資源且生產過程中污染和能耗較低的產品,允許開展加工貿易。
(四)解決涉農產品收儲問題。進一步擴大食糖國家儲備。鼓勵地方政府采取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等措施,支持企業收儲紙漿及紙、濃縮蘋果汁等涉農產品,緩解產品銷售不暢、積壓嚴重的狀況。
(五)加強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支持重點裝備自主化、關鍵技術創新與產業化,支持提高重點行業技術裝備水平、推進節能減排、強化食品加工安全以及自主品牌建設等。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盡快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輕工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對一些基本面較好、帶動就業明顯、信用記錄較好但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允許將到期的貸款適當展期;簡化稅務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對中小企業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拓展企業融資渠道;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資質好、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型輕工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融資服務;利用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等金融工具,幫助輕工企業便利貿易融資,防范國際貿易風險。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質量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為輕工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建立和完善中央集中式的、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中心,簡化登記手續,降低登記收費,落實債權人的擔保權益。
(七)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現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基金)等向輕工企業傾斜,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加大對符合條件的輕工企業鞏固和開拓國外市場的支持力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小型輕工企業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相關社會保險費率等政策。
(八)加強產業政策引導。盡快研究制定發酵、糧油、皮革、電池、照明電器、日用玻璃、農膜等產業政策以及準入條件,研究完善重污染企業和落后產能退出機制,適時調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環保、土地、信貸、工商登記等相關政策要與產業政策相互銜接配合,充分體現有保有壓的調控作用。
(九)鼓勵兼并重組和淘汰落后。認真落實有關兼并重組的政策,在流動資金、債務核定、職工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對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的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給予優先支持。各級政府要加大輕工業重點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力度,解決好職工安置、企業轉產、債務化解等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產業發展、技術進步、標準制定、貿易促進、行業準入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輕工業經濟運行及預測預警信息平臺,及時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引導企業落實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盡快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規劃》順利實施。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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