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濤是云南大朝山水電有限公司的一名職工,兩年多來,他因家中的10萬元存款變成一紙保險單而身陷多個官司之中。
“銀保合作”沒給他帶來便利,反而讓他走上了漫漫訴訟之路。日前,這一備受社會關注的因“10萬元存款變保單”告該省保監會的行政訴訟案,以樊濤的敗訴暫告結束。
同樣是“行政不作為”的起訴,卻一贏一輸
2005年12月17日,樊濤的妻子郭少琴到一家銀行的營業大廳存款10萬元,銀行工作人員向她推薦“存款3年可贈送一份超值理財保險”業務。郭少琴聽了介紹后,將10萬元交至柜臺,銀行給了她一張“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繳費代收憑證”;2006年3月24日,郭少琴想支取存款,才知道自己10萬元存款變成了購買“泰康放心理財終身壽險”保險。郭少琴想解除合同,卻被告知要支付1萬多元的手續費。
樊濤一家認為銀行的行為屬于與保險公司合謀詐騙,于是向昆明市公安局五華經濟偵察大隊、云南省保監局、中國銀監會云南監管局進行了舉報。
接到舉報信后,省銀監局組織專人進行了調查。但由于認為調查情況不詳盡,銀監局要求銀行對此事進行調查后上報。
當獲悉樊濤將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訴兩被告合謀實施合同欺詐,制造虛假保險合同非法占有原告10萬元銀行存款時,銀監局對樊濤作出答復:“鑒于你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我單位將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第一被舉報人(銀行)責任并依法做相應處理!
樊濤認為,省銀監局只調查,不作結論,不認定責任,不作處理,是典型的“只作不為”,于是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省銀監局履行法定職責,但一審法院駁回了樊濤的訴訟請求。
樊濤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認為:省銀監局作為法定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機構,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是其法定職責。省銀監局對樊濤做出的答復,雖然履行了法定監管職責,但是答復內容缺乏法律依據,所以可以認定其沒有全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管的行政職責。法院的終審判決判令省銀監局撤消對樊濤作出的答復的行政行為,由省銀監局依法繼續對銀行進行調查處理。
然而令樊濤意外的是,同樣是以“行政不作為”的起訴,狀告省保監局的訴訟卻一波三折。
云南省保監局將樊濤的舉報信轉給了泰康保險公司,要該公司對樊濤的投訴進行調查處理。樊濤認為保監局此舉是“行政不作為,監管失職”,于2006年8月14日,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保監局“存在行政行為的瑕疵,但不能認定其行政不作為”,駁回了樊濤的訴訟請求。樊濤不服此判決,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但二審判決仍維持原判。
遭遇兩次駁回后,樊濤申訴至云南省人民檢察院。2007年12月10日,省檢察院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省高院于2008年3月3日指令昆明中院再審。昆明中院于2008年7月11日另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再審,省檢察院兩名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
省檢察院抗訴認為,樊濤投訴的主要內容為舉報保險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而并非僅僅是“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信訪條例》等規章規定,顯然不能轉由保險公司辦理。云南保監局作為法定的對保險業負責監管的機構,對轄區內涉及保險公司保險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是其行政職能,而其將信訪件轉由被投訴的保險公司辦理,明顯是未履行監管行政職責。
然而昆明中院經再審后認為:“本院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再審依法予以維持”。
一審、二審、申訴、抗訴、指定再審,經過一年多的波折,樊濤訴保監局這一“民告官”案,終以敗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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