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業的職工董事告訴記者,管理人員擔任或者兼職職工董事,往往造成企業副手監督正手,使職工董事制度失去意義。
在張喜亮看來,在理論上,公司管理職務的人是不應當成為職工董事候選人的,因為設置職工董事的意義就在于反映職工訴求。這個職工不是泛泛而談的,而應當是專找不擔任任何管理職務的職工,否則必然形成角色的沖突。但是,如果在文件中如果刻意這樣規定,有人則認為是對管理人員權利的剝奪,因為在國有企業,大家都是平等身份的“職工”。
然而由一線職工擔任職工董事,熊吉文認為也不太合適。因為一線職工了解的情況相對不多,其工作性質和經歷決定他作用有限,即使是有這個熱情,但發揮的作用可能不大,弄得不好,很可能成為一個擺設!耙屄毠ざ虏怀蔀閿[設,就要擺脫‘不懂事的董事’的形象。”
據悉,目前職工董事在討論勞動工資與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有一定發言權;而在研究股票上市、資本運營、國際貿易等方面,有的職工董事便無法參與決策。此外,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有關知識不熟悉的話,更無法有效參與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其次,在職工董事的評價考核上,按照試點辦法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董事履職情況由公司職代會或工會來評價,而集團一級的職工代表大會到今年3月只有62家央企建立,還有一部分企業正在籌建。
一位央企中層人員告訴記者,目前職工意見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上,職工董事很難真正替職工說話,職工也沒辦法。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企業這幾年處在攻堅破難階段,改革重組、企業破產改制、主輔分離、下崗分流,每一項措施都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職工董事如何處理好三方關系,如何提高科學決策能力,以及在角色定位和工作環境上都面臨挑戰。
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年內出臺
按照國資委2006年發布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為試點辦法)規定,董事會試點企業必須設立“至少一名職工董事”。目前,146家央企中已有19家企業設立了職工董事。
而國資委數易其稿的《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為管理辦法)也將于年內發布。對于二者有何區別,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喜亮表示:“試點辦法為建立職工董事制度提供了依據,管理辦法為完善制度提供了保障!
熊吉文表示,試點辦法側重于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規定建立董事會試點企業一定要有職工董事,并規定了由什么人來擔任,選舉的程序,職工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職工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等。管理辦法則側重于對職工董事的履職管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其中,管理辦法有兩大亮點:第一,文件從黨組織、職代會、公司經理、工會等多個方面,為職工董事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對職工董事履行特別職責做了具體規定,如忠實反映職工訴求、維護職工權益,與職工進行經常溝通、接受職工的監督等等。
據了解,管理辦法在制定過程中至少修改了十稿。張喜亮表示,一方面,對于中央企業而言,每一步改革都必須要慎重,因為政策執行涉及面廣,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對職工董事制度業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一些領導雖然對董事會中設置職工董事表示理解,但是還不能完全認同,這也是制定管理辦法有難度的一個原因。
而在制定過程中如何處理試點辦法和管理辦法的關系,是不是要專門設置職工董事的特別職責,特別職責和一般職責的聯系和區別是什么;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擴大還是與試點辦法相一致;職工董事接受職工監督的程序、向職代會報告工作的主體和內容、職工董事與工會的關系問題等等都曾是討論的焦點。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還區分了“議決事項”和“通報事項”。
議決事項主要包括:公司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培訓教育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報事項主要包括: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訴求、意見與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訴求意見或傾向性問題。
張喜亮評價說:“具有一定創意。因為董事會的職權和職工訴求并不完全相同,議決事項的議題一般都是董事會職權決策的內容;通報事項則不一定納入董事會決策的議題,但是,董事會決策必須了解涉及職工的資訊。加以區分的目的是使職工董事密切接觸職工,了解職工的訴求,并且主動積極地與股東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溝通。”
但熊吉文認為,議決事項涉及的多數內容,目前并不是董事會的議事范圍,而是總經理履行的職權。董事會主要討論的是企業發展戰略、重大項目的投資、融資、擔保、企業改革重組、經營班子的選聘考核和任免、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項,一般不討論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生活福利等事項。職工董事難于履行此項職責,他建議修改。
僅僅設立職工董事是不夠的,企業負責人是否有公司治理意識是制度實施的關鍵。
張喜亮表示,資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視職工利益,我們看到一些企業重組改制過程中出現職工群體信訪事件等等。如果企業負責人理解職工董事是政治的安排而當成花瓶擺設,或認為職工董事對于董事會決策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甚至認為是在董事會中摻沙子,職工董事將很難發揮作用,這也是為何要單獨制定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的深層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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