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正式批準印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的 “三定”方案要求發改委進一步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中新社發 追影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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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正式批準印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的 “三定”方案要求發改委進一步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中新社發 追影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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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21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務院正式批準印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新的 “三定”方案對國家發改委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抓好宏觀調控提出了明確規定,要求發改委進一步轉變職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根據“三定”規定,國家發改委職責調整的內容是:
(一)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
1、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時修訂調減投資核準目錄,大幅度提高國家核準項目的規模(限額)標準,縮小投資審核范圍,下放投資審核權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少數需報國務院審批、核準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外,區分不同情況由地方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準,或由企業自主決策。
中央政府補助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改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確定投資目標、原則和標準等并加強監督檢查,具體項目由地方政府負責安排。
2、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專項產業政策,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分別制定。
3、將能源行業管理有關職責劃給國家能源局。具體包括: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能源國際合作。
4、將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具體包括:研究提出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的擬訂及組織實施;組織領導和協調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編制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規劃,協調相關政策;工業日常運行監測;工業、通信業的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扶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稀土行業發展、鹽業行政管理、國家醫藥儲備管理的工作;管理國家煙草專賣局。
5、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進一步減少或下放中央政府定價權。
6、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觀調控。
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宏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擴大開放條件下國內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
(三)劃入的職責。
1、將原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將原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三定”規定,國家發改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承擔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及西部地區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促進中部地區崛起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國家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國際談判,負責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
(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具體工作和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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