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1日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為證監會所作的關于該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優化資本市場結構的要求,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我國主板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借鑒海外創業板市場經驗教訓,中國證監會制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說明如下:
一、起草《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
設立創業板市場,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和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的重要舉措。在中小板之外建立獨立的創業板,有利于突出對高成長型創業企業的吸引力,實行更加適應創業企業投融資需求和風險管理要求的制度安排,形成創業板市場特色。
創業板定位于服務成長型創業企業,重點支持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針對創業型公司自主創新能力強、業務模式新、規模較小、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管理辦法》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立足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境外市場經驗。一方面要借鑒境外市場經驗教訓,吸引成長型創業企業充分利用創業板市場;又要考慮國內誠信法制建設環境、市場約束機制的現狀,設計合適的發行監管制度。
二是遵循現有法律規定,適度降低準入門檻。在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框架之內設計有關制度,保持法規的一致性和連續性;適應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在整體風險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適度降低準入門檻,促進高成長型特別是具備自主創新能力創業企業的發展。
三是強調市場化運作,同時突出風險控制。建立投資者風險自擔、充分發揮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作用的市場化運作機制,并通過改進發行審核、單獨設立創業板發審委、實施網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創業板市場特色;同時通過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市場各方責任,防范市場風險。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
《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作出有關規定,共計六章五十七條,具體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與處罰、附則等內容。
《管理辦法》有以下特點:一是在發行條件方面針對創業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定量標準與定性規范要求;二是強化保薦人責任,要求保薦人對公司成長性、自主創新能力作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三是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四是實行網站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創業板市場風險特別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從嚴要求,強化控股股東責任;六是加強交易所監管職能,充分發揮一線監管作用。主要內容如下:
(一)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
為使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具有相對固定的盈利模式,降低市場整體風險,《管理辦法》要求企業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考慮到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設計了兩套標準。具體規定為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證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管理辦法》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二)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同時為使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從而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二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
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經營,業務范圍過于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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