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認為:本案中,根據和原告達成的銀行卡、網上服務協議及其相關法律文件,原告應對安全要素等相關材料負有妥善保管與保密的義務和責任,而事實上,是原告自己將銀行卡相關密碼、網銀協議號、簽約卡卡號、個人身份信息等泄露給第三人的,存款被轉走是一筆有效交易。因此,原告應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后果。
12月4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交通銀行的訴求。
法院判決認為:楊俊文在銀行申請辦理了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雙方已成立了網上銀行服務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交通銀行已經將100萬元存入指定賬戶,并將進行網上交易的USBKey及相關資料交由楊俊文保管。楊俊文在太平洋借記卡上的存款99萬余元被憑密碼從網上轉走的根本原因就是楊俊文違反合同關于保密的約定。其損失由自己承擔,楊俊文與第三方達成的對借記卡內的存款實行雙控的約定不能約束交通銀行。
官司一審輸了,楊俊文不解:“既然有了密碼就可以把錢轉走,那還要這電子鑰匙做什么?”
楊俊文明確表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提起上訴。
交行網銀系統有漏洞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楊俊文回憶起事件經過時,有一種“如夢初醒”的感覺。開始談判時,楊提出在其他銀行開戶更方便,不一定非要選交通銀行,可香港方卻死活不同意,只要求存在交通銀行,給出的理由是,交通銀行剛剛在香港上市,其形象較好,信譽度高。“既然這么說,我就答應了。”楊俊文冷靜下來分析,“現在回想起來,這次事件可以斷定是一個金融詐騙團伙作案。那么,對方為什么一定要指定在交通銀行呢?是不是因為他們早就發現了交通銀行內部系統的什么漏洞?”
原告代理律師這樣分析資金“蒸發”的可能性:“在原告開通了網銀后,要實現對太平洋借記卡中的100萬資金進行交易操作,只有兩種途徑:通過借記卡和在網銀系統中進行交易。”
如果要通過借記卡進行交易,必須同時具有借記卡和借記卡的交易密碼。但借記卡交易密碼由第三人設置,原告無法知曉;而借記卡也封存在他人的保險箱內。在既沒有借記卡也沒有借記卡交易密碼的情況下,原告不可能通過借記卡實現對賬戶中100萬元資金進行交易操作。
如要在網銀系統實現資金的交易操作,必須先將開通網銀時產生的數字證書下載到電子鑰匙中,然后通過電子鑰匙在連接上網的電腦上登錄進入網銀系統。數字證書的下載需憑借網銀關聯的借記卡的查詢密碼,但原告存有100萬人民幣太平洋借記卡的查詢密碼由第三人設置。因此,原告在不知曉借記卡查詢密碼的情形下,無法下載該賬戶關聯的數字證書,也就無法進入網銀系統實現任何交易操作。
無疑,這筆款項是被“雙控”的另一方轉移走的。
12月24日,中國電子學會電子簽名專家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黃永勤專程到長沙調研此案,黃先生通過了解交通銀行網銀系統后,指出:“交通銀行提供的網銀服務系統存在明顯的缺陷,該系統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國家權威機構認證,交通銀行提供的這一整套(網銀)產品都涉嫌違法。”
黃先生指出,根據國家《證書認證系統密碼及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密鑰不以明的形式出現在密碼設備之外,“交通銀行提供的密鑰恰恰就以明的形式出現在密碼設備之外”。根據國家規定,網銀系統必須獲得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以及國家密碼管理局的《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除此之外,還必須獲得國家密碼管理局的“安全性審查”以及信息產業部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上述相關認證缺一不可。
黃先生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必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而交通銀行僅僅具備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沒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黃先生最后強調指出:“交通銀行給客戶提供的只是一個沒有安裝數字證書及對應私鑰的USBKey,而以此作為銀行配發的USBKey,就是給了客戶一個違規的、非法的產品,是典型的欺騙客戶的行為。”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