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出通知,從今年9月1日起,本市實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從750元調整為84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6.5元調整為7.5元。該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勞動者。
根據新的工資標準,以下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同時,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這是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本市連續第15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今年的調整主要考慮了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是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每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二是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消費支出情況。
目前,對于本市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參保人員來說,除月最低工資標準840元外,用人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不低于162.7元,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個人依法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目前,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下限為53元。
此外,近期勞動保障部還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要求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