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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十五日分組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國資委定位引起許多委員和列席人員的關注。
此前,國資委的定位就是草案起草過程中有諸多爭議的焦點之一,其既當股東做“老板”又是國務院特設行政機構做“婆婆”的角色一直被眾人議論。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表示,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按物權法原則在市場上實現平等競爭非常重要,建議草案明確規定政府委托的出資人機構不應行使公共管理者職能,不應干預法院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監督。
他說,有的國有企業遇到問題后往往由國資委出面向檢察院、法院、證監會、保監會去說情,或者采取行政干預手段保護國有企業,“長期下去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發展和健全。”
李重庵委員認為,草案中關于政企關系、經營管理和監督的關系要進一步理清。草案強調了政府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分開,但根據有關條款,政府又將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與監督集于一身。
楊國梁委員說,現行以國資委作為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多頭管理的弊端,但會產生其他問題,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國資委更像是一個超級經營公司,這樣的監管體制不利于從根本上約束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彼J為國有資產法在授權行政機關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時,應當對各級行政機關干預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行為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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