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主板相比,正在內部征求意見的創業板規則草案大大降低了發行上市的財務門檻,同時突出了鼓勵高成長企業上市的政策導向性。
對凈利潤額可不作要求
毋庸置疑,創業板的發行上市條件肯定低于主板,但即將開設的創業板門檻會低到什么程度呢?
創業板規則草案提出了符合發行條件的兩套標準,只要達到其中的任何一套標準,就可以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其中第二套標準對凈利潤額并無要求,只要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即可(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下同)。
草案第9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下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30%。(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15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
而主板的條件是,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由此可以看出,創業板的財務門檻比主板明顯降低。
事實上,許多有潛質的高科技創業型企業處于盈利能力尚未顯現的階段。因此,能不能上創業板,可以不看過去實現的凈利潤額,這樣的上市標準無疑有利于創業板孵化功能的發揮。
此外,創業板對總股本的要求也有所降低。創業板要求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而主板要求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看重營業收入增長率
在草案中,創業板發行條件的第二套標準雖然對凈利潤額沒作要求,但對營業收入規模尤其是營業收入增長率提出了較高要求,這點體現了創業板的高成長性導向。“創業板的上市標準更偏向于成長性和看企業的未來,這對有持續研發能力的創新型企業很有利。”一位券商保薦人如是說。
草案第12條要求,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草案第13條還規定,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與主板相比,這兩條規定變化較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對主板發行上市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無形資產比例最高可至50%
創業板規則草案關于發行條件的第一套標準規定,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30%,第二套標準又將該比例提至不高于50%。
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主板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已將發行上市條件降低,同時對無形資產出資折股等作出了較寬松的規定。創業板對無形資產比例的突破,與其自身特點是密不可分的。因為準備到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絕大多數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往往是這些企業賴以生存的資產來源。可以預見,創業板上市企業發起人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入股的情況將比較普遍,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額占股本的比例將大大提高。(記者 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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