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很可能以“代發代還”的形式發行地方債券,為各地發展籌集資金2000億元。這一消息,催生了全國政協委員謝衛在今年兩會上的一份提案。
在《有條件允許地方政府作為發債主體》的提案中,在滬全國政協委員謝衛建議以“有條件的地方先試點”的形式,由地方政府作為發債主體,而非中央政府“代發代還”。
地方財政的“隱性債務”
為應對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機,去年底中央政府出臺4萬億元經濟刺激計劃以來,各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投資計劃,資金規模已超18萬億元。但地方政府資金來源卻成為最大的難題。
謝衛指出,“地方政府的巨額債務,與我國目前稅收制度安排有緊密關聯,由此產生的‘賣地財政’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給地方政府發債權,有條件地允許一些地方發債籌資,可以有效改善“賣地財政”的尷尬。
發債面臨眾多挑戰
但謝衛也承認,允許地方發債也面臨眾多挑戰。
首先是公眾對地方政府官員的“道德責任”存在顧慮,擔心他們會為追求短期政績而拼命擴大地方債務規模,從而把未來的還款責任和義務上推至中央,下推至百姓;其次是對地方人大的監督能力存在顧慮,一旦當地人大的約束不能真正起到作用,地方發債的成功與否就完全寄托于政府的道德責任上。
有條件的地方先試點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可以先試點,應當先確立一定的先決條件,比如,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情況。”謝衛認為,中央政府應對各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前景和財政收入情況做出判斷,設立門檻,同時也應該考慮地方節支的情況和地方社會的保障水平,不能允許一方面地方的不合理開支不斷增加,一方面卻通過市場向公眾籌資。
“債券作為金融產品,有其自身規律,一個金融產品的成功,在于其風險可控,成本可控,信息披露規范。”謝衛指出,我們完全可以把地方債當作股票、公司債、基金等金融產品來看待,只要加強信息透明,公眾對地方政府的治理水準會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從而做出投資選擇;地方政府也能從中不斷反省自身的作為,提升其市場信用。(特派記者 潘高峰 江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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