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走出去”發展戰略,進一步支持我國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發展,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宣布放寬境內機構境外直投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傳統意義上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外,《規定》明確了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法規依據,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實行全口徑管理,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資,均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有關外匯登記和匯兌手續。
《規定》明確,簡化審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事前審查為事后登記,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核準;擴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產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同時,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匯出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建立全口徑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明確并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完善與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我國正處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經濟總體形勢企穩向好,進一步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出臺鼓勵企業“走出去”的外匯管理政策,有利于企業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資的時機,降低境外投資成本,促進投資便利化,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促進我國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
據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15日透露,今年上半年,我國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124億美元,同比下降51.7%。
對于上述措施實施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可能存在的風險,上述外匯局負責人表示,為了在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規定》已明確外匯局可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他進一步指出,在實際操作中,外匯指定銀行需查詢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方可為其辦理境外投資款的匯出?傮w而言,改變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方式的風險有限,可以通過其他部門的配合及外匯局的登記環節防范所涉風險。
據悉,《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記者 但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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