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稱,在美國匹茲堡出席G20峰會的20國領袖,已就限制銀行花紅和其他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達成協議,同意定下金融企業高層人員薪金與獎金的新標準,例如撤消保障給予多年花紅的條例、要求金融機構公布薪金與獎金數額等。
金融高管的無節制高薪是導致本次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正是美國以及一些效仿美國的歐洲國家金融機構利用無節制的高薪、花紅為誘餌,使得華爾街創造出莫名其妙的金融工具、高杠桿金融產品,最終釀下這場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機。痛定思痛,美國政府、國會以及民眾都對金融高管高薪給予譴責,歐洲國家要求限制金融高管高薪的呼聲更高。
美國、歐洲的許多金融企業都是私營的。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原理看,私營企業的盈虧甚至生生滅滅是其內部之事,完全由出資人負責,民眾不必譴責,國家也不必過問,更何況其內部管理人員的薪酬高低?問題是,這些企業的過高薪酬、花紅已經釀造了整個國家金融乃至經濟的風險,這些企業的生死存亡已經影響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民眾收入及就業。因此可以說,歐美對金融企業限薪,完全是從國家宏觀經濟安全角度出發的,這給中國以極大的啟示。
迄今為止,我國對國有金融企業高管的限薪工作可以說沒有多大進展。銀監會日前明確表示,該會不是我國商業銀行薪酬的主管部門,不存在對商業銀行限薪的問題。銀監會的話不無道理,因為銀監會只是業務監管部門,不是國有出資人代表。國有金融企業高管高薪、高花紅失控的原因,主要在于出資人約束缺位。
有人說,按照國際慣例,薪酬激勵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金融企業高管薪酬具體辦法和水平的高低由銀行董事會決定。按照這一邏輯,金融企業高管的薪酬會越來越離譜,因為董事會成員都是享受高薪、高花紅的對象。而且,這些董事會的成員能夠代表出資人——國家嗎?能夠從根本上代表股東——人民嗎?在國有金融企業,談董事會制定、決定薪酬高低,完全是瞎掰。
從法律上說,我國目前也存在對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缺失的問題!豆痉ā返103條已經明確了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報酬的決定權,但并沒有考慮到股東大會可能形同虛設的情況。我國民商法主要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曾就此表示,對國有企業高管高薪進行限制,應該通過法律明文條款來實現。不能因為一部分行業占有國家資源、得到高利潤,而讓高管享受高薪,人為造成行業之間的巨大差異,這不符合分配原則。
因此,從金融危機教訓、預防金融風險、分配公平、社會責任等多個角度來看,一些占有國有資源的金融企業高管享受高薪、高福利、高花紅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余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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