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存量上市公司只要符合條件可以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
日前召開的創業板發行監管業務情況溝通會傳出消息,目前證監會已允許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但需滿足6個條件: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溝通會上還對創業板的發審要求及相關法規的執行口徑進行細化,重點闡述了判斷企業成長性的15個要點。
這位負責人強調,創業板的市場定位,即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成長性,創新是靈魂,成長是體現;創業板的目標是實現國家創新戰略,推動產業升級,為創新型高成長企業提供融資平臺。
判斷企業成長性的15個要點,包括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內涵;持續增長是否體現為核心業務的增長;技術創新能力能否決定成長能量;謹慎判斷收入結構及銷售模式;警惕異常交易;關注行業過分細分、付費第三方數據的誤導性等。
針對市場普遍關注的創業板擬上市企業突擊入股現象,這位負責人明確:對于申報前一年內新增股東,若是自然人,發行人需補充披露最近五年的履歷;若是法人,則需披露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
而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出現增資或股權轉讓的,發行人應提供專項說明:包括增資或轉讓原因、定價依據及資金來源、新增股東的背景及對公司未來發展能發揮什么作用等。同時,保薦機構及律師應核查發表意見,證監會還可能視情況請派出機構調查。
對于IPO前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證監會將根據被合并方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實際影響,次遞順延申報時間,最高要求運行24個月方可申報。(郭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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