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月8日公布了《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并自該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維持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在股指期貨推出初期,保證金比例將適當上調。
2010年1月15日,中國證監會就《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也發布了配套文件。據負責人介紹,在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52條。經過認真研究,吸收采納了三方面的主要意見。
一是制度實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分工。
“有意見提出,證券公司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諸多環節的落實主體,應當明確在相關業務中的分工。”該負責人說,對此意見已經予以采納,在中金所《實施辦法》中增加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業務對接要求,并規定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適當性指標的具體理解和實施。
有意見認為,中金所《實施辦法》硬性條件中“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的要求不明確:10個交易日是否必須是連續的?20筆以上成交是否是累計的?對于該意見,同樣予以采納,明確仿真交易累計10個交易日的時間要求。
對于“應當明確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報告的出具部門”的意見,規定明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關。
此外,有意見認為,投資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真實性很難驗證,建議增加投資者對自己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的內容。股指期貨適當性制度實施過程中,期貨公司有審慎選擇客戶的義務,同時客戶也有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的義務。對該建議同樣予以采納。
三是為保證適當性制度的實施效果,根據有關意見,明確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即必須臨柜開戶,禁止非現場開戶。
此外,證監會還就沒有予以采納的相關意見進行了說明。“沒有采納的意見主要涉及50萬資金要求和綜合評估程序。”負責人說。
有意見認為,50萬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一般散戶的參與。負責人對此表示,對于高風險產品設定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是對中介機構將適當的產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的要求。資金指標可以反映投資者的經濟實力,是衡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標。“設定最低資金要求可以較好地驗證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合約面值大約為100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12%是最低要求,在推出初期肯定要更高,期貨公司也要在中金所收取的保證金基礎上再加點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周邊市場在股指期貨剛推出時,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也比較高。“推出初期,保證金一般覆蓋1.5個漲停板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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