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2月8日電(記者 周銳)證監會8日公布《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在制度實施方面和操作性方面對適當性規定作出調整,但50萬的資金門檻并未改變。
據了解,在征求意見期間,監管方共收到52條反饋意見。其中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的意見17條,個人投資者35條。
盡管有意見表示50萬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一般散戶的參與。但監管方認為,對于高風險產品設定準入資金門檻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做法,是對中介機構將適當的產品賣給適當的投資者的要求。
中證監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的面值大約為105萬、按12%的最低保證金水平,考慮期貨交易的基本風險控制要求,50萬的資金門檻是合適的。
據介紹,監管方主要吸納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意見。
在制度實施方面,監管方在中金所《實施辦法》中增加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業務對接要求,并規定期貨公司對證券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復核。
在操作性方面,有意見認為,中金所《實施辦法》硬性條件中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的要求不明確。因此,監管方明確了仿真交易累計10個交易日的時間要求。
此外,監管方明確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報告的權威出具機關,同時要求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為投資者辦理股指期貨開戶手續,禁止非現場開戶。
據了解,《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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