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銀監會、保監會于今日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意見》目的在于引入涉農保險機制,分散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信貸風險,提高農村借款人貸款的可獲得性,進一步改善農村“貸款難”問題。以下是《意見》全文。
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
日前,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銀監會和保監會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圍繞改進“三農”金融服務和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出臺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引入涉農保險機制,分散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信貸風險,提高農村借款人貸款的可獲得性,進一步改善農村“貸款難”問題。
《意見》提出,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要遵循四條主要原則。一是堅持立足“三農”、優化服務。針對“三農”金融服務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特點,通過產品創新、服務創新和合作機制創新,形成支農合力,為“三農”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貸、保險服務。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適應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特點和發展趨勢,選擇適宜的合作方式與合作內容,逐步拓展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三是堅持風險可控、維護農村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業務合作的風險監測、分析與控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嚴禁誘惑性、誤導性、承諾性宣傳,不得強制借款人購買保險,切實維護農村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合作雙方要在商業自愿基礎上,充分尊重合作對象的利益訴求,平等協商,規范合作,切實提高合作的財務持續性與合作效果,實現合作共贏。
《意見》根據當前農村經濟金融形勢的新變化,吸取各地銀保合作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從六個方面對雙方合作內容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授信要素,借款人的投保情況作為其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參考指標,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投保情況與評級結果掛鉤機制。
二是保險公司要不斷提升保險在涉農借款人中的滲透度,擴大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林業保險、漁業保險品種,積極開展農民家庭財產、農房、農機、農村小額貸款借款人人身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險服務,有效提高保險在涉農借款人群中的覆蓋度。
三是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農村企業和農戶等借款人為貸款的抵押財產特別是經營的農業項目投保財產保險,農戶家庭主要勞動力參保人身保險,以增強借款人的風險應對能力和信貸資產保全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借款人在確認參保類別和參保比例后確定相應的貸款優惠條件。
四是通過保單質押拓展借款人抵質押物范圍。保單質押貸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為質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保險公司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的形式,約定將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列為可質押物,并探索擴大可質押的保單范圍,嘗試把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投資保險和分紅保險等保單以及出口企業應收賬款保單納入可質押保單范圍。
五是保險公司可以積極探索開展涉農貸款保證保險。貸款保證保險是以借款人不能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銀行貸款所致貸款銀行的經濟損失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涉農貸款保證保險開辦初期,可以與抵押(擔保)貸款相結合,針對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大額貸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條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證保險推廣至涉農企業以及農戶,促進解決涉農貸款擔保不足問題。
六是鼓勵銀行和保險公司積極主動倡導、參與和建設,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因共同利益關系,采用多種組合方式的農村信用共同體,引導發揮信用共同體的聯合增信功能,促進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資金投入、銀行提供信貸資金支持、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貸款擔保、涉農部門提供綜合服務保障的多方聯動機制。
《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要根據合作需要,進一步優化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快業務和風險管理系統建設,形成系統上下條線清晰、穿透力強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各銀監局和保監局要建立促進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發展的工作聯系機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在農村金融市場合作的幫助和指導,嚴密跟蹤監測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業務合作的風險,適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活動。對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處理,督促嚴格整改,必要時可暫停有關金融機構的合作,確保農村涉農貸款和涉農保險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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