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型、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
□持倉規模:每一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合約不超基金資產凈值的10%,賣出合約不超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總投資頭寸:普通開基持有的買入合約與有價證券市值總和限制在基金資產凈值的95%之內
□限制日間回轉交易:日交易合約不超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中國證監會15日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征求意見稿,對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參與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控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指引》規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資股指期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則被排除在門外。
《指引》從五方面嚴格限制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比例:
一是控制持倉規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資杠桿。為防止基金利用期貨投資的杠桿特性增大投資風險,將基金的總投資頭寸,即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總和,限制在基金資產凈值的95%(對普通開放式基金)或100%(對ETF基金、指數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之內。
三是限制日間回轉交易。為避免基金利用日間交易頻繁開倉、平倉,《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四是保持基金風格穩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避免基金通過股指期貨變相擴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資比例、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動性。開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后,還應保持不低于5%的現金;封閉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保證金后,應保持不低于保證金一倍的現金,應對補充保證金的需要。
對于基金合同中并無股指期貨參與辦法等相關說明的老基金,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投資。擬參與的,基金管理人應修改相關合同,履行相關程序,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指引》實施后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相關內容。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為給下一階段產品創新預留空間,今后一些以股指期貨為重要投資手段和產品的特殊基金,投資比例將不受上述限制。另外,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其背后是抗風險能力較強、資金門檻較高的投資者,在投資比例方面,肯定會寬松一些。(記者 張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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