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即日施行。
規定第二章為“廉潔從業行為規范”,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不得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不得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準,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不得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規定特別強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條例規定國企領導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不得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條例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借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原2004年發布的國企領導廉潔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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