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8日發布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各部門行政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其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資金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投資。國管局負責建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臺,各部門應當按規定通過國有資產處置平臺處置資產。
《暫行辦法》指出,未經批準,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控制,從嚴審批。各部門應當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反映。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運用。(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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