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可以反復充值的沖值卡讓在昆明的陳明應、饒金桃夫婦飽嘗天上掉餡餅的同時,也將他們送上法庭。經過昆明市盤龍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之后,判處這對夫婦犯盜竊罪,詳細情況我們連線中央臺記者賈宜超做一下了解。從這起案件發生到現在盤龍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做出判決差不多有兩年多的時間能不能具體介紹一下情況?
記者: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間,陳明應、姚金桃在經營的同店內,利用中國電信云南分公司智能沖值平臺系統出錯反復對公用電話進行非法充值,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段,用中國電信之名謊稱可以用優惠價格為公共電話經營者提供話費充值服務,四處散發名片,由陳明應在外招攬任務負責收錢,饒金桃負責充值,用其所持有的沖值卡,非法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幣44萬7千多元。在2008年2月,陳明應赴美涉嫌盜竊最被提起公訴,同年4月,盤龍區法院做出依法判決,認為陳明應夫婦倆發現電信沖值卡可以反復為電話充值以后,為謀取利益,利用電信公司公用電話系統的疏漏,反復使用電信沖值卡為公用電話持卡充值,已構成盜竊罪,數額特別巨大,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3年,處罰金5萬元,并責令退出贓款41.7萬院,沒收其工具,一審宣判以后,陳明應、饒金桃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昆明中院于2008年做出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日前盤龍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以后做出了判決。
主持人:對于這起案件法院經過審理以后是怎樣認定的?
記者:盤龍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明應、饒金桃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本案中兩被告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會侵害電信公司的利益,卻希望發生這種結果。在客觀上相互配合共同實施反復利用沖值卡充值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而且兩名被告具體參與利用沖值卡非法充值的行為,是簡單的共同犯罪,所以應當對其所犯罪行為承擔責任,陳明應、饒金桃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鑒于陳明應、饒金桃是在發現電信充值系統出現異常產生的犯罪,和采用破壞計算機系統不同,案件發生據有一定的偶然性,據此,法院對兩名被告人重新處罰,判決陳明應、饒金桃犯盜竊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2萬元,對于法院的判決陳明應、饒金桃是不是會提出上述,我們暫時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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