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投資者隊伍也在日益壯大,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還面臨著不少新的問題和困難。”全國政協委員、浙江大學臺州研究院院長馮培恩在兩會發言時如此表示。
的確,近3年來,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在股市上升階段紛紛減持套現,激起市場激烈振蕩,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
有數據顯示,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5日,30多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親屬大量減持自家股票,共計變現近6億元。這一現象部分程度上造成了當時股市的一路下跌。
之后的2008年11月份,中國股市再次出現強烈反彈,高管減持套現又趨活躍。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2008年11月高管減持套現是10月份的5.3倍,接下來的12月份以后,大約30家中小板公司共有295人次的高管賣出自家公司股票,合計金額超過5億元。
無疑,上市公司高管的減持套現對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那么,如何有效制約這類行為的蔓延呢?
馮培恩認為,首先,應進一步制約高管辭職套現的額度和時機。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25%”。據此,一旦他們辭職,即可不受“在任職期間”的限制,因此,有不少高管不惜棄“官”去拋售套現。
針對這一點,馮培恩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15%,并在拋售股票的兩個月之前必須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因此,在高管辭職超過半年后,該條款的限制即失去效力。
所以,馮培恩建議這一條文應該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一年內,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這樣可以加大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的成本,近而加大對其惡意拋售行為的制約。
其次,進一步制約上市公司高管辭職套現后的再就職。上市公司高管通常是具有豐富經營管理經驗的高層次緊缺人才,社會對他們的需求量很大,因此,某些高管在辭職套現后可能搖身一變成為另一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在法規上也沒有禁止其重回本公司就職。
因此,馮培恩提出,應該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總裁和董事長等高管在辭職套現后五年內到上市公司就職,三年內到非上市公司就職”,以制約他們在辭職套現后的再就職,增大他們采取辭職套現行為的風險。
第三,馮培恩表示,應通過制定法規對上市公司高管拋股套現開征資本利得稅。上市公司高管從持有股票到拋售,通常不存在頻繁的買賣行為,計算他們證券交易的盈利不存在技術性困難。況且,上市公司高管拋售股票套現通常會獲得巨大盈利,因此通過制定法規對他們征稅既合理合法,又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 (記者傅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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