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昨天均發布了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礦業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內容。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利于一些公司用礦產資源注入進行重組的規范。
礦產資源重組很熱門
這幾年,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依然十分熱鬧,重組的內容出現一些新的變化。由于這幾年資源產品價格一路上漲,礦業資源也就成為重組中的熱門題材,一些大股東或其他重組方將煤炭、鐵礦石等各種礦業裝入上市公司。但是,這種重組中也出現一些問題和爭議,特別是對于礦業資產的價值評估,最容易引發爭議。現在的重組方式,大部分采取定向增發的方法,如果礦業資源價值越高,重組方拿到上市公司的股份就越多,這種利益驅動使得市場各方對礦產資源的真正價值看法差異很大。
最典型的是近期的吉林制藥(000545)重組中,擬注入的濱地鉀肥就引起很大爭議,礦權漲了500多倍,市場人士很是質疑。所以,對于這類重組信息披露的規范十分必要。
新規定完善信息披露
昨天,滬深交易所出臺的規定比較詳細,上證所制定發布的《上市公司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號:上市公司礦業權的取得、轉讓公告》,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對礦業權的權屬狀況、資源開采的審批以及礦業權估值等進行詳盡披露。
《格式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新設取得礦業權的,應披露礦業權的取得方式,是否已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等等。轉讓礦業權的,應披露出讓人是否已取得合法的礦業權證書,轉讓的礦業權是否已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擬轉讓的礦業權權屬轉移需履行的程序,礦業權轉讓是否已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同意并辦理了登記手續等等。上市公司擬收購或出售其主要資產為礦業權的其他公司股權的,應參照前述規定披露礦業權的權屬情況以及有權部門的審批情況。
根據《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應按行業通行標準披露取得或者轉讓的礦業權的勘查面積或者礦區面積、資源儲量(應至少披露“可采儲量”)、生產規模、礦業權有效存續年限等據以說明礦業權價值的因素;上市公司應結合公司水、電、開發技術等生產配套條件,披露相關礦產產業化的預期達產時間、生產規模、投資收益率等事項;上市公司應明確披露取得或者轉讓的礦業權的作價依據、作價方法和價款支付方法。轉讓上市公司礦業權的,應聘請具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披露評估方法和評估結果;涉及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備案或者確認的證明文件。
這些規定將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有利于投資者判斷其價值。(記者 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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