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10年7月16日,針對美國證交會(SEC)指控高盛涉嫌在與次級抵押貸款關聯的債務抵押債券中欺詐投資者,高盛集團同意支付5.5億美元并改變其商業慣例以了這一指控。SEC在宣布達成和解的聲明中稱,這筆罰金是有史以來美國證交會向華爾街企業征收的最高罰金。在協議中,高盛承認其所犯“錯誤”,并承認在證券營銷材料中含“不完整的信息”。
從高盛證券欺詐案起訴至和解結案的全過程來看,筆者認為,最值得反思的問題在于,如何清晰地認識新型金融產品的性質、開發、銷售以及如何完善對新型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投資銀行在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必須向投資者披露哪些信息?是否有義務披露對沖基金做空該產品的信息?對沖資本意圖做空市場是否屬于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這些問題在金融實踐中長期處于尚無定論的狀態,在后金融危機時代背景下,值得證券監管部門設定判斷規則,以此規范市場,保障交易的有序進行。
高盛證券欺詐行為的違規癥結在于其沒有充分地向購買金融產品的客戶明示交易風險。高盛即向客戶推銷其設計的金融產品,同時自己也參與衍生品交易,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美國證券交易會起訴證據表明,高盛在兜售涉案金融衍生品過程中,做空該產品的對沖基金保爾森公司在證券組合的挑選過程中發揮了重要影響,且高盛誤導投資者相信,保爾森公司在該交易中屬于做多一方。
但是,高盛公司的辯護同樣擲地有聲。高盛公司認為其已經向相關投資者廣泛地披露了相關信息,荷蘭銀行、德國工業銀行等均屬于經驗豐富、資深的機構投資者而非一般公眾投資者,完全能夠知曉且應當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而且,涉案金融衍生品包括多頭與空頭兩方是毋庸置疑的事實。涉案金融衍生品發行時間處于美國次貸最熱火朝天的2007年,市場完全處于搶購狀態,如今虧損卻要歸咎于高盛,等于是賺錢的時候沒有人問責,一旦虧欠就要追究投資銀行責任,顯然不公平。
其實,投資結構復雜的金融衍生組合產品的主體多為機構投資者,其對交易風險的判斷應當是成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身就是一個對賭市場,在投資者購買產品時,就決定了在市場上拋售該產品的主體看空這一產品。在金融衍生品市場高風險高收益的背景下,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更加重視如何對整個市場進行有效監管而非糾纏于個案。
通過高盛證券欺詐案,我們不難看出,高盛等超大型投資銀行針對美國房地產市場設計結構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并誘發相關對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房地產市場泡沫。資產泡沫破滅后,金融衍生產品極度放大了損失方的虧損數量,深化了金融危機。
事實也確實證明新型金融產品的高度風險性——當美國房地產市場2006年后開始出現泡沫破裂跡象之時,以高盛為代表的信息反映靈敏的大型金融中介機構不僅沒有為公眾提示投資風險、及時遏制樓市崩盤,反而專門設計結構極端復雜的衍生產品,提供更大、更強的杠桿工具,促使對沖基金等重要客戶合力做空住房市場謀取暴利。面對國際金融市場紛繁復雜的局面,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金融產品實際上也存在諸多亟待規范的問題。
但是,面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設計與市場銷售,我們不能因噎廢食。金融危機乃至當前的高盛證券欺詐案使得公眾對諸如債權抵押證券(CDO)、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金融衍生產品極度反感。在監管層面,呼吁徹底取締新型金融衍生產品的呼聲不絕于耳。實際上,金融衍生產品本身并沒有錯,它不僅是一種高度有效、提升金融穩定的工具,也是豐富公眾參與金融市場運作方式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應當重點關注的是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發揮其市場功能,抑制其不當應用后可能存在的巨大風險。
新型金融衍生品通過正常的市場機制促使正反兩方面的正確信息反饋至市場投資者,最終反映真實的市場價格。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戳破了資產泡沫,使部分投資者損失慘重,也使部分投資者謀取巨額利潤。這雖然會深化金融危機并使實體經濟面臨陣痛,但是,新型金融衍生品確實起到了及時戳破泡沫的作用。如果資產泡沫長期不破裂,后果將會更加不堪設想。
我國證券期貨市場本身并不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更加需要規范調整。在高盛“欺詐門”結案后對金融衍生產品及其監管進行反思,顯得相當有必要。證券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優化交易制度,促使金融市場透明,切實防止大型金融機構控制市場并非法謀取巨額利益。 (謝杰 作者系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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