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清水秀、協調發展、和諧文明、安居樂業的生態型工貿強縣”的目標和紫金礦業的污染威脅之間,上杭縣政府正面臨痛苦的抉擇。
“紫金礦業應意識到自己還是年輕企業,在跳躍式發展的同時,還要注重和改進環保。”7月15日,紫金礦業控股股東——閩西興杭國投公司董事長劉實民對《第一財經日報》感嘆說。
同時,身為上杭縣財政局長的劉實民也坦承,上杭縣財政高度依賴紫金礦業,結構單一,風險很大。
當日,中共上杭縣委一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報透露,上杭縣委專題會議已責成紫金礦業在最醒目之地豎起污染事故警示碑,以促其良性發展。
“成也紫金,敗也紫金!”此間受訪官員及退休官員均表示,上杭應重新審視產業結構,同時政企理清利益糾葛,才能和諧發展。
政企亂局
在上杭縣人大常委會原主任王道榮看來,解決紫金礦業污染和上杭縣經濟社會均衡發展的關鍵問題,還在于政府官員理清與紫金礦業的利益糾葛,并以人為本。
記者調查得知,早年的上杭縣委、縣政府曾動用行政力量,要求各行政單位購買紫金礦業原始股。
彼時,由于上杭縣各界人士在水泥產業投資上顆粒無收,加上當時金價低廉,紫金礦業的原始股推銷飽受冷遇。
15日,上杭縣工商局人士透露,當時的工商局局長頗為強勢,對攤派到該局的30萬股紫金礦業原始股堅決抵制,最終該局無一人購股。
而在上杭縣人大,記者得到證實,人大的部分人士認購了不同數額的紫金礦業原始股。
上杭縣環保局知情人士稱,該縣政界的退休官員,成為紫金礦業的搶奪對象,被委以閑職后,年薪十幾萬到幾十萬元。“紫金礦業工資級別有十幾級,監事十幾萬元,監事會主席超20萬元。”
上杭縣委一位部門負責人證實,縣委宣傳部一位前副部長轉至紫金礦業任職。“企業不是慈善機構,它圖的自然是你的關系和能量。”
而王道榮向記者證實,在與紫金礦業有關的官員中,龍巖市武平縣現任副縣長鄭錦興最受關注,鄭錦興原為上杭縣副縣長,后出任過紫金礦業的監事會主席。
資料顯示,2006年8月,上杭縣原副縣長鄭錦興辭職出任紫金礦業監事。而2009年6月17日,他以工作變動為由請求辭去其所擔任的公司監事及監事會主席職務。
在此之前的一天,鄭錦興通過大宗交易受讓100萬股公司股份,賣出方為董事長陳景河,交易價格為9.15元。知情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鄭錦興卸去公職時,是把人事組織關系掛到龍巖市人才服務中心,之后到紫金礦業任監事會主席,身份雖是公務員,但上杭縣政府未發一分錢工資,全由紫金礦業發放薪水。
但鄭錦興卸任紫金礦業職務后,又轉到該司輻射地鄰縣武平任副縣長。“本地人說鄭錦興是錢官雙豐收。”王道榮說。
王道榮還指出,紫金礦業現任監事會主席林水清,原為上杭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
反思“一股獨大”
談起紫金礦業,劉實民又喜又憂。
“上杭縣財政總收入的50%~60%來自紫金礦業的貢獻。”劉實民指出,作為一個老少邊窮的中央蘇區縣,上杭縣近幾年來的財政總收入一直在增長,這與紫金礦業密不可分。
“其實這也是我們擔心的地方,財政太依賴紫金礦業,來源太單一,風險很大。”劉實民感嘆說。
他指出,紫金礦業發生污染事故,更凸顯了上杭縣財政抗風險能力不強,“我們希望能有幾個像紫金礦業那樣效益好的企業,而不是一個。”
上杭縣政府數據顯示,2009年,全縣實現地方生產總值100.7億元,比增14.7%;財政總收入11.6億元,比增3.8%。
“若剔除紫金礦業的貢獻,上杭財政總收入就跟長汀差不多了。”他說。記者注意到,上杭縣的鄰縣武平,同為中央蘇區縣,2009年財政總收入為4.13億元。
而在連日來的采訪中,不少上杭城區居民對本報記者表示,紫金礦業富了一小撥人,加大了貧富分化。
“除了污染汀江流域環境外,單單去年紫金礦業原始股解禁后,城里的空心菜價格就從2~3元漲到5~5.5元,絕大多數居民擔憂自來水不達標,都去買水喝。”14日,在縣老干部活動中心,幾位居民抱怨說。
15日,一位縣工商局股長也抱怨稱,紫金礦業造就了一大批進城的農村百萬富翁,直接影響了當地房地產價格。目前城區商品房均價超4000元/平方米,13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租高達1500元上下,高于龍巖市同面積房租水平。
陸續發生的污染事件最終仍使紫金礦業飽受詬病,其中最大問題即飲用水顧慮。
“其實前幾年政府已在紫金礦業上游建了第二水源,但據稱因錳超標,只好今年再建第三水源。”15日,上杭縣林業局負責人說。
記者注意到,12日上杭縣副縣長藍富雁已在紫金礦業污染事故通報會上表示,將加快推進總投資2.5億元、日供水規模6萬噸的新水源建設項目,該水源在汀江紫金山上游10公里處,力爭今年底實現供水。
劉實民對本報記者透露,新水源2.5億元的股份式投資中,紫金礦業出資約1億元,其余由縣財政支付。“賺錢不是目的,關鍵是讓百姓心里踏實。”
他還指出,相對于長汀縣,上杭縣財政轉移支付偏少,多少也與擁有紫金礦業有關。
此外,記者從權威部門獲悉,為應對此次污染,上杭縣委、縣政府共抽調200多名公務員參與,其人工費用將由紫金礦業承擔。 (邵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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