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勁松”律師向交通部提出公開建議書,建議——“要是我提建議的話,只有一條,就是重新好好學習一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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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媒體一篇報道引起社會強烈關注。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為京石高速公路收費問題奔走了15年,她得到的北京市審計局的一份報告顯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計收費17億余元,償還貸款等款項后還剩余近6億元。
“收費應立即停。”李淑媛的疾呼不知能否引發一系列的觸動,目前她向北京市交通委質詢后,仍在期待著能讓人滿意的結果。
不久前,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披露,接受審計的北京、河北等18個省份8.68萬公里的收費公路上,不僅有違規設置的收費站158個,違規收費、通過提高收費標準多收費231億多元,而且有12個省份的35條(段)公路收費期過長,收費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
有關審計表明,公路在一些地方已經成了政府和一些利益集團的“財路”,眾多的違規收費站、大量的違規轉讓經營權行為,使公路的公益性受到嚴重挑戰。
如果不是李淑媛得到一份審計報告,民眾將無法獲知京石高速北京段超期限收費的事實;如果不是李金華的報告,民眾也無法獲知全國收費公路的違法現狀。
素以公益訴訟為己任的兩位律師,李勁松和郝勁松坐不住了,他們通過《法制日報·周末》聯名向交通部和審計署提出公開建議,建議交通部應當完善收費公路的收費聽證,并實施定期的審計公示制度,以期使這一問題得到更為廣泛的監督。
而另外一位普通北京市民趙建磊也因為切身利益問題,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提交了起訴狀,訴請京石高速北京段退還高速費5元,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朝華則主動要求義務代理了本案。
不管是李淑媛、李勁松、郝勁松,還是趙建磊、吳朝華,只有更多的公民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公路違法收費的“硬骨頭”才可能被“啃動”。
7月12日,北京市民趙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朝華走進豐臺法院,向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還已經收取的高速費5元。
而就在同一天,北京的兩位知名律師李勁松和郝勁松,聯名向交通部和審計署發出公開建議:建議交通部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公路收費的價格聽證制度,并建議審計部門應當對全國收費公路定時審計,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定期公布審計結果。
京石高速遭遇首次公益訴訟
7月9日,趙建磊開車從北京良鄉進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區,在他到達杜家坎收費站時,像往常一樣搖開車窗,繳納了5元的通行費。
回家后,趙建磊無意間發現,5元面額的收費票據上蓋有“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章,這讓他覺得有些不對。于是,第二天趙建磊來到豐臺地稅局,稅務人員告訴他,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變更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趙建磊說:“他向首發公司求證這個問題時,對方也表示此間變更了名稱。”
兩個名稱的差別雖然只有“集團”兩個字,但趙建磊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應當同時辦理發票的變更手續”。如果現在的發票上仍然使用已經不存在的法人名稱的專用章,那么這張發票就是張廢票,沒有任何意義,同時對接受其服務的消費者也是一種欺騙行為。這張收費單據就因為這個差別而成為“已經過期失效的票據”。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趙建磊說,根據這個條例的規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僅應當退還自己的繳費,還應該接受財政部門或者稅務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責任。
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有關管理單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市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個差別并不能說明,給出的票據是過期失效票據,因為該票據是財政和稅務部門按照規定核發的國家正式有效票據”。對于為什么會出現差別,這位知情人士沒有給予明確答復。
趙建磊說,這個差別只是讓他進行訴訟的一個誘因,根本問題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費行為是違法的。
他引述了北京市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費共17.92億元,加上轉讓股權收取的現金1.45億元,共計收入約19.37億元。償還貸、借款本息以及養路費支出并返還北京經濟發展投資公司分成后,剩余約5.85億元。
在一張打印紙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7條被吳朝華和趙建磊重重地標記出來,條文內容顯示:“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接受社會監督。”
吳朝華還特意用紅色筆將37條和第49條相連接。
第4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強制拆除收費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據悉,北京豐臺法院已經接受了趙建磊的訴狀,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將有結果。如果此案一旦進入訴訟,那么將成為首個因為收費問題狀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市場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不要空置《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據了解,北京首發公司承擔著北京8條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包括京石路、八達嶺路、京哈路、京沈路、京開路、京承路(一期)、六環路、五環路(已停止收費)。
在2007年4月,李淑媛拿到審計報告后,北京市交通委給予的答復中這樣說道,“十一五”期間,北京將加快京平等高速公路建設,實現“區區通高速”,這些項目的建設需要大量投資,需要采取包括繼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等措施滿足資金要求。首發公司擔負著500多公里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管養任務和規劃新建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建設任務,建設資金主要來自銀行貸款,新建高速公路也處于培育期……通過依法收取通行費償還貸款,還貸壓力很大,同時還要保證必要的投入以維持高速公路正常的運營、養護需求……
實際上,北京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中已經很明確地可以看出,京石高速公路還完貸款后的收益部分已經轉移給了京津塘及機場高速路的建設。
京石高速的收益是否可以轉給其他路段呢?
吳朝華律師分析,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公路收費主要用于還貸和有償集資款。但是有些地方鉆了法規的空子,他們往往將此公路已經超出收費期限的收益,用于彼公路償還貸款,因為法規并未明確規定此公路的收益是否可以只用于此公路的貸款償還,而不得用于彼公路。“但是立法本意是此公路收益必須用于此公路。”
吳朝華說,現在不僅存在上述條例被曲解的現象,而且大量存在條款被空置的現象。
比如上述條例第27條規定,非封閉式的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于50公里,實際上,很多非封閉的公路收費站點之間根本不到50公里。
第34條規定,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超載,發現車輛超載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現在,有哪條公路上沒有超載車輛?又有多少收費站點治理過超載車輛?只要交錢就放行,成了毀壞公路尤其高速公路的罪魁禍首!”
第27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的顯著位置,設置載有收費起止年限的公告牌,接受社會監督。“有些公路要么不設置,要么設置的位置不顯著。”
“從這些例子上,我們可以看出只要認真貫徹法規規定,就不會出現現在的這些違法收費現象。”吳朝華說:“要是我提建議的話,只有一條,就是重新好好學習一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閱讀延伸
素以公益訴訟為己任的兩位律師,李勁松和郝勁松聯名向交通部和審計署提出了公開建議。建議內容如下:
一、全國同等級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費從0.3元-0.7元不等,收費標準嚴重不統一,交通部應當進一步規范相應標準;
二、各地收費標準數額過高,在交通部確立統一收費標準時,應當召開聽證會,真正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三、審計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收費公路收費情況主動審計的力度;
四、審計部門應當逐漸將全國收費公路的審計過程和結果透明化,尤其應當將審計結果定期以適當方式,比如以刊登報紙等方式每月或每季度向社會公開;
五、交通部也應該定期將本部門掌握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比如各主要收費公路的收費總額、需要償還貸款的數額、距離收費年限的日期等等;
六、建議各收費公路站點建立醒目的倒計時電子牌,或以其他醒目形式不斷更新標明剩余還貸款項數額、距離最后收費年限的時間等;
七、建議交通部責令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將已經還完貸款和達到收費期限的收費公路收費站點定期內拆除,并予以公示;
八、在監督方式上,除了加大審計監督和交通部門自身監督外,還應該重視和確立人大代表監督和媒體監督的渠道。另外,司法部門應當提倡此方面的個案監督,即由交費公民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告知收費及還貸情況的方式等。
郝勁松針對這個建議表示,只有信息公開,才能更好地對高速路收費進行有效的監督。
相關知識:何謂“公益訴訟”?
在西方國家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這種訴訟活動,可以意譯為“公益訴訟”。在我國使用的“公益訴訟”術語,迄今為止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認識。 “公地悲劇”是經濟學界熟知的一個現象,也是一個廣泛存在的現實。在外國,有人做過一個有趣的實驗,取一塊草地,草地被劃分成幾塊分給牧羊人,但在中間留下了一塊作為公共用地,每一個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結果,社會學者們發現,一年下來,被劃分給個人的草地被有計劃和節制地使用,而作為公共用地的草地卻因為過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試驗得出的結論是:由于每個人都有將自己的生存空間和資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下,每個人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榨取公共資源為己所用。因此,處于無保護狀態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訴訟法理論認為,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正如如果另一個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賠償一樣,但是,公共的草地從理論上而言屬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呢?隨著社會公共領域延伸及公共事務數量的增長,我們國家的法律正面臨著如是問題。
公益訴訟是解決“公地悲劇”的一種訴訟手段,它在中國的出現和發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護的緊迫需要。(張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