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我和陳某在河北某地發生交通事故,從報案當天到現在,警方扣我車輛已經十多天。警方解釋,陳某車輛未上交強險,所以得等我賠付陳某車損后,才能讓我領回車輛。請問警方這么做對嗎?
毛律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8條規定,“因搜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警方只有在為了確定事故責任,需要專業鑒定取證時,才能扣留事故車輛。所以本案中警方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反映情況。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