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2003年1月1日開始,美國移民局對留學生的有關規定有許多變動,包括:留學生在轉學期間,可以停留美國的時間限制;因為移民局監管計算機失效而導致學生身分失效的補救方法;及啟用新的學生簽證申請表格等。
據美國世界日報報道,外籍留學生若離開一所學府,預備轉到另一學府,可以留在美國的時間過去并無限制。2003年1月1日以后,外籍留學生在轉學期間,停留美國不能超過五個月;假如留學生未能在五個月之內,到另一所學校上課,則該留學生必須離開美國。而且在一學習階段結束,到另一個學習階段之間,也不能超過五個月。即使是實習后再到其它學校攻讀,也要在實習結束后五個月內到新學校上課。五個月的起算時間,不是各校外籍學生顧問著手為留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開始,而是從上一階段學習結束即開始計算。
移民局提醒外籍學生,F簽證學生可以在外籍學生顧問處辦理轉學;持M簽證的學生必須向移民局申請。為了配合移民局新的學生管制計算機系統,所有新生都必須使用新的入學許可表格SEVIS I-20。包括新留學生、及眷屬(F-1、F-3、M-1及M-3),和簽證延長申請、實習、工作許可申請,都需要這項新的表格。
已在美國就學的留學生,其I-20表格可以沿用到2003年的8月。在各校逐漸更換新表格期間,舊的I-20表格,移民局仍然通融接受。到2003年8月1日,所有留學生都必須使用新的SEVIS I-20入學許可。新的SEVIS I-20入學許可,上有兩個日期,一為學生預計抵美的時間,二為學生必須上課的時間。移民局將抵美時間與開始上課之間,定為30天。
移民局承認其學生管理計算機系統可能出錯,若因計算機錯誤而使留學生停留美國發生問題,移民局允許各校外籍學生顧問可以糾正移民局的計算機錯誤,恢復該學生的身分。若是各校外籍學生顧問在輸入學生資料時發生錯誤,留學生有責任向移民局提出報告。
移民局認為,外籍學生應為本身在美國的合法居住及合法身分負責。移民局表示,留學生更換住址時,需向移民局提出雙重報告,一為透過外籍學生顧問,在SEVIS計算機上輸入新的地址;二為填寫移民局的地址更換表格,寄到移民局;兩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