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6日電 湖北省近期已頒布實施《加強滅鼠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該省公安廳官員指出,此舉意在規范滅鼠藥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行為,從根本上改變“毒鼠強”等禁用鼠藥泛濫現象,杜絕或減少不法分子使用“毒鼠強”等禁用滅鼠藥投毒案件的發生,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周厚震在接受《湖北日報》專訪時指出,近年來,該省涉及“毒鼠強”等劇毒急性滅鼠藥的投毒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勢,中毒、死亡人數逐年增多。前段,湖北省公安廳發布了《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毒鼠強”等劇毒急性滅鼠藥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各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多次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標不治本,涉及劇毒滅鼠藥的中毒事故和投毒案件仍時有發生。
周厚震強調,滅鼠藥屬于危險化學品。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暫行規定》的規定,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對滅鼠藥生產、儲存、經營企業的設立及其改建、擴建進行審查并發放滅鼠藥生產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負責發放滅鼠藥及其毒性材料的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質檢部門負責滅鼠藥及其包裝物、容器產品的質量監督,負責發放滅鼠藥及其包裝容器生產許可證;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和公眾上交的滅鼠藥的處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滅鼠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
按照《湖北省加強滅鼠藥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違法行為,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公安機關對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郵寄或者使用滅鼠藥,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