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2日電 醫院未在紫外線燈上作任何標志,致使病人家屬誤開燈而被“曬”傷,為此受害者將醫院告上法庭。據新聞晨報報道,日前受害者得到了合理的賠償。
去年6月23日,黃某在上海某傳染病醫院診察室陪伴其患病的母親。當晚黃某就寢時,因嫌室內日光燈太亮,就隨手打開另一盞光線較暗的、上面沒有任何標志的燈。可到了第二天清晨,黃某發現自己滿臉紅腫,眼睛充血灼痛,流淚不止。后來,黃某方知自己誤開了紫外線燈,并由于紫外線超時照射,造成了電光性眼炎和物理性皮炎。
黃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該醫院賠償其醫藥費185.40元,精神損失費350元,并保留對今后發生治療費用的追償權利。醫院則辯稱,醫院與黃某沒有醫患關系,黃某擅自變動診察室的照明工具,導致了紫外線燈被打開,后果應由黃某本人承擔。
法庭審理后認為,黃某雖與這家醫院沒有直接的醫患關系,但由于醫院是治療傳染病的特殊醫療機構,因此在同意黃某陪伴其母親過夜時,就應該對診察室的特殊裝置承擔告知義務,否則就該對黃某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至于精神損失賠償問題,醫院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況且目前對黃某也未造成嚴重的后果。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一審判決:醫院在判決生效之日支付黃某醫療費185.40元。